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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中的問題,許律師蕭歸蕭,還是有幫妳們解惑的拉!!

    直播中的問題,許律師蕭歸蕭,還是有幫妳們解惑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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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許律師瘋了,竟然抽了兩個小時的獎,還是要回答妳們正經問題拉,下面還是有一些朋友問的問題,許律師蕭歸蕭,還是有幫妳們解惑的拉!!

    1.YU小姐: 我想問一下,上下班我明明有刷卡,結果公司找不到我的刷卡紀錄,就說我未刷卡。我從民國85年進公司,公司下個月要收了,我如何跟公司要我的勞退舊制??

    🗣94年7月起,開始實施勞退新制,所以YU小姐是85年進入公司的,所以在勞退新制施行前就進入公司任職,事後亦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依法舊制年資應繼續保留。

    YU小姐在公司要歇業時如果已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可向雇主申請舊制退休金,在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時,要先詢問公司有沒有向勞保局在舊制勞工陸續離職或退休後,會向勞工局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但如發現尚有給付舊制退休金的義務,勞工局會要求雇主補發後始得領回,藉此保障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的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25年,或工作年資達15年且年滿55歲,或者是工作年資達10年且年滿60歲,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此時雇主不但不能拒絕,還應一次發給勞工舊制退休金。

    小姐看來已經在公司呆滿了25年了,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可以申請退休金,此外,因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到退休條件,雇主卻未給付退休金,此時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否則過了請求時效,雇主就不再負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

    勞工局強調,只要勞工達到勞基法的退休條件,可隨時向雇主提出退休申請,此時雇主應在30日內發給舊制退休金,否則依勞基法規定得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並公布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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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夫妻關係本來很好,因為妻子那邊的朋友,介入三年的時間,他們夫妻感情越來越差幾乎都是吵架,他丈夫幾乎都是這樣的情況下,都沒有心做生意,慢慢的負債越來越高,導致他老婆想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他老公可以求償嗎??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可以構成判決離婚要件,但是前提要有足夠的證據,例如有性交畫面、曖昧訊息、或者自白書、錄音、錄影、截圖,否則如何讓法官知道他們有外遇呢?!

    再來,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如果對方一直無心做生意,又外遇,然後慢慢的負債越來越高,這個也要蒐集證據,如和證明他無心工作,負債比愈來愈高,看看是否有債主上門,或者信用卡單愈來愈多,或去借款信貸之類的,讓法官相信,縱使無法以外遇那條來判決離婚,也可以讓法官站在你的立場,我在這樣的婚姻也無法與這個人相處,婚姻的破裂都是對方造成的,這樣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但是都是要證據、證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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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方外遇要離提告,一方想維持原狀,可否提對方侵害配偶權,另外針對抹滅事項如何能在調解時舉證呢?要寫訴狀嗎?該如何處理??

    🗣🗣依照法院的判例,婚姻破綻是對方造成,也就是可歸責性比較大,通常是不會被判準離婚,白話就是,你都先偷吃你還要我判你離婚逍遙自在,怎麼可能?! 所以判決離婚,法官是會衡量離婚到底是何人造成,可歸責性比較大的人是誰?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的規定,如果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有外遇行為,當然配偶是可以向對方還有第三者主張侵害配偶權,但是要有他們曖昧、性交、或者照片、錄音、對話、親密的這些內容,但是前提,如果要告第三者,要由原告先證明第三者是明知他是有配偶身分的人,這是很重要的喔。

    至於你說什麼針對抹滅事項如何能在調解時舉證,我看不懂這是什麼意思 NEXT!謝謝

    打侵害配偶權,我建議還是要有專業律師來協助你,這樣你才知道什麼證據能用,什麼證據不能使用,對方抗辯你該如何回應,所以還是請打07-3105602、3105602 謝謝!!!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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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我老婆外遇,我告男生侵害配偶權,他來告我傷害,我該怎麼辦?

    🗣🗣先容我說一聲,哈囉,你幹嗎這樣,好好的局被你自己打壞,氣耶!這原本是兩個不相干的事情,我知道你很生氣,但是你要沈得住氣好嗎?

    因為現在妨害家庭除罪化了,所以只能告民事的侵害配偶權。

    但是你現在因為你老婆外遇,你去打對方,結果他告你傷害,這是刑事的罪責,你要被判易科罰金,還有一個前科,得不償失,甚至刑事完之後,還可以對你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傷害賠償,所以做事之前要先冷靜冷靜再冷靜好嗎?

    但也不是全然無救拉,也就是看看拿到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之後,然後去繳納易科罰金、賠償對方傷害費用(那個費用很少拉),或者你要兩相抵銷,就是互相撤告,你不告他侵害配偶權、他也對你撤回傷害告訴,只能這樣彌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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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差別在哪呢?什麼人需要監護宣告呢?什麼人需要輔助宣告呢??

    🗣🗣「監護宣告」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白話就是如果沒辦法理解別人要傳達的意思、沒辦法傳達別人能懂的意思,或者是根本不知道自己表達的意思代表著什麼意義,那這個人就可能符合受「監護宣告」的條件,或者根本無意識能力、無生活自理能力。

    輔助宣告依據民法第15之1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白話就是稍微有理解意思、稍微傳達意思能力,但能力不夠好,但未完全喪失表達能力,或是不完全清楚自己表達的意思代表著什麼意義,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需要有人「協助」他做決定。

    無論是監護宣告還是輔助宣告都是要由法官在場、醫師也在場的情況下,來做鑑定,然後法官依據專業醫師判斷才可以判斷是否這個人應該受監護宣告還是輔助宣告。

    然後會在選出監護人、輔助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也就是監督有沒有亂使用受監護權人的錢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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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Kio Suzuka 許律師您好 以下是關於車貸問題:車貸主債務人未繳交貸款且避不出面,車貸公司已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且已收到裁定信函,連帶保證人需如何應對?後續是否有相關辦法能讓連帶保證人的傷害降低?該如何向車貸公司做相關協商?連帶保證人該如何向債務人(車主)要求相關損失?問題繁多,還煩請許律師解惑,謝謝!!

    🗣🗣依據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所以如果你是擔任連帶保證人,車貸公司是可以自由選擇要向債務人還是連帶保證人要錢的,所以這個部分恐怕難以躲掉這個連帶保證的責任,除非,第一個債權人之免除連帶保証責任(但是這有點困難)或債主同意讓連帶保證人延期或用其他抵押品來交換。

    或者妳們是不定期的連帶保證,可以依照民法第754條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但是車貸應該都是訂有期限,所以可能也沒有辦法除去保證身分。

    但是如果依據民法第750條規定:「保證契約,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白話就是說,債務人借錢之後,自己本身原本還有還款能力,你才會替他保證,結果沒想到,債務人事後卻大肆花錢或者破產之類的,或者一直故意遲延繳費,這樣連帶保證人就可以先向這個債務人要求說要解除連帶保證關係,但是我是認為這條是很沒有用的廢文,實益也不大。總之,真的要替人家作保的話,你一定要非常非常非常確定他是有償還能力的人,要不然你就真的衰到底。

    連帶保證人受有多少損失,你就是找到這個債務人(車主)一樣要求車貸公司對你要求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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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離婚協議書中 有寫到一條 經雙方協議同意無贍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請問這樣還能爭取小孩的扶養費嗎??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法有明文「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如果雙方約定,免除贍養費、慰藉金或者扶養費,其實也是不會影響小孩的扶養費請求。約定一方免除扶養義務,本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法院並未限制父母雙方就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分擔約定之自由,故方本得衡量雙方之狀況協議之,協議之內容如無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契約當事人自當受其約定。

    白話就是小孩還是可以自己跟父母親請求扶養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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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許律師幾歲呢? 有沒有男朋友呢?

    ❤️❤️我是永遠的28歲,需要介紹,要身高175,要疼我。

    9. 徐啦啦 許律師,不可以偷拍欺負小編~~

    ❤️❤️她很享受被我偷拍,很想上鏡頭。

    10. 鄭婉瑜小姐說: 我想說的是:律師其實素顏更美而且更年輕

    ❤️❤️請問你想要我邊卸妝邊直播嗎?哈哈哈哈

    沒辦法,因為我卸妝就是年輕的臉,就沒有辦法說服法官了阿,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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