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前開的公司,我離婚後可以分到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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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清楚,這裡不討論老公「婚後」開的公司喔!!!!
曾經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表示:
1.如果老公在「婚前」有開有限公司,就算是有出資額多少,都是屬於老公婚前自己的財產。
2.而且在法院的認定,○○公司既為有限公司,本身有獨立之法人格,就不能完完全全當作是一般人一樣,不能等同於老公個人資產。
3.所以老公婚前的○○公司,縱使在婚後○○公司價值大幅增加,也只是○○公司自己「本身」價值之增加,無從認定為老公婚後的孳息。
4.另外,如果老婆婚後有在○○公司擔任會計,幫忙協助○○公司的工作,這樣可以認為○○公司經濟的成長或者盈餘就是老婆的婚後貢獻嗎?
法院是認為縱使老婆有在○○公司擔任會計,有幫助到公司,但是○○公司股東權益或者盈餘是與整體經濟大環境、公司營運等變動因素相關,並不代表一定就是老婆有任何的貢獻才讓○○公司在婚後的股東權益增值,所以,老婆如果要主張股東權益或者公司婚後增加的盈餘通通納入老公個人婚後婚後財產計算,顯然是沒有什麼理由。
雖然這樣講起來不是很公平,如果不是婚後老婆的付出,怎麼有可能讓老公全心全意打拼事業,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公司不可能會有增加業績成長,為什麼不能算入老公的婚後資產??
沒辦法,這是偉大的立法委員的立法,沒有完美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