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雄離婚律師推薦,讓您安心跨越婚姻終點線。監護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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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法律問題和權利,都是屬於家事法的一部分。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如果雙方對後續的處理 (夫妻財產、孩子、贍養費等),能達成共識並協商好各項權益,那麼後續的過程自然能相對順利。
相反地,如果無法達成共識,甚至演變成彼此間的僵局,則可能需要進行法律訴訟、調解等繁瑣的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即將面對一連串的法律問題:擬定離婚協議書、小孩監護權、扶養權、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甚至於侵害配偶權、贍養費給付等,您需要專業、可靠的離婚訴訟律師來協助,確保在面對婚姻的終點時,不會陷入一連串的後續問題,讓離婚的過程更加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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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鑫提供以下的離婚訴訟相關法律服務
壹. 離婚協議書:協助擬定與簽署
無論夫妻雙方是否達成共識,或是想避免有訴訟可能,離婚律師可以為雙方擬定離婚協議書。如果一方已經擬定文件,另一方也可以請求專業律師確認協議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問題。
什麼是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又被稱為「兩願離婚協議書」,這是一份由準備離婚的夫妻,共同簽訂、並具備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它詳細說明了分離後,雙方將如何處理各種事務,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子女撫養權、探視安排、贍養費…等。這份協議的目的,在讓雙方正式離婚前能有共識,並解決可能導致爭議的問題,並且一旦經法院批准,它具有法律約束力。
制定離婚協議通常包含這5件事
➡️(1)確定雙方離婚同意離婚
離婚協議書上最基本的紀錄,就是確定雙方有離婚的意願,並且有正當的離婚原因。
倘若其中一方不願意,還可以離婚嗎?只要對方符合以下10個條件,依然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1. 重婚: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又跟別人結婚
2.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從事性交易、出軌、劈腿等有「性交」行為的皆符合。(例外:被強制性交或脅迫等則不列入)
3. 被配偶虐待:這部分包含肉體及精神上的虐待。
4. 虐待另一方家屬,或其家屬虐待當事人:範圍包含直系血親,也就是爸媽、爺奶、子女等,也符合上述情形亦可訴請離婚。
5. 惡意遺棄:這部分包含長時間沒有同居、或不想同居,沒有履行夫妻應負的責任與義務。
6. 有企圖危害生命的意圖
7. 配偶有不治惡疾:不過在許多案例中,中風、植物人、癌症…等疾病不一定列入,具體法院如何判定,會根據不同個案有所不同。
8. 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經超過3年。
10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
➡️(2)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的監護權,須約定子女歸屬父親或母親,或父母共同監護。(該部分親權的歸屬,於下方有更詳細的介紹)
➡️(3)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費用分擔,若子女是由父或母一方單獨照顧,則另一方需按經濟能力、並參考當地縣市政府的人均消費,計算每個月應負擔的扶養費。
如果是單純的離婚協議書,有一方違反約定,不遵守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則需要以訴訟方式,向法院請求裁判;不過若離婚協議書有經過公證,則違約的那一方,可以被直接要求強制執行。
➡️(4)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如果子女並非共同監護,則需父母雙方來協調,彼此能夠接受或會面的時間與頻率。但這部分應以子女能健康成長為主要目標。若有一方刻意攔阻其會面探視權,被阻礙方可以主張對方違反「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5)婚後的財產與債務分配
在婚姻期間,通常夫妻的財產,可能不會計算的那麼清楚,但當面對離婚時,財產分配問題,也常是彼此會打上官司的原因,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夫妻雙方的財產分配,最好也有專業介入,協助處理這些金錢問題。
根據法定財產制的規範,夫妻的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或配偶死亡),除了各自能收回原有財產外,財產較少的一方還有權利,請求分得扣除婚姻期間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即使雙方步入離婚的結局,但婚姻期間增加的財產,仍被視為夫妻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配偶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剩餘的財產不多,或是不打算分配財產,雙方也記得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記載「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避免一方反悔,導致未來發生不必要的爭執。
離婚協議書一般需準備幾份?
離婚協議書通常會需要 3 份,2 份夫妻雙方各自留存,以便在需要的時候提供或查閱,另1 份則交由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需要交給戶政事務所留存。這份協議書將作為官方記錄,用來確認雙方的離婚約定,並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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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協助安排監護權、扶養權與扶養費
如果雙方小孩尚未成年,保障未成年子女是離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監護權與扶養權的安排就成了離婚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離婚律師可以從中協助,確保雙方能對孩子未來的需求與責任達到共識,如:合理的孩子生活費、教育費雙方的負擔比例,孩子歸屬、居住問題⋯等多項需求,以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關於監護權與扶養權
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權又稱「親權」,是指一個成年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被法院認定需要監護的成年人的法定責任和權利。這通常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養育保護、財產管理以及居住選擇的決策權。監護權分為共同監護權和單獨監護權,在前者的狀況下,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可以自行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項,不過,舉凡如:遷移戶籍、就學規劃、金融機構開戶、醫療手術、出國等重大事項,都必須經由父母雙方同意簽名才能進行,彼此都能參與到孩子成長階段重要決定的時刻。而後者則是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成為孩子唯一的法定代理人,亦能獨自決定孩子的生活事項與重大決策。
什麼是撫養權?
撫養權是指父或母,在經濟上對子女的支持責任,這通常涵蓋食、衣、住、行以及教育和醫療費用。撫養權的範圍和金額可能會根據地方法律、子女的需求、父母的收入及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撫養權,常在離婚或分居的情況下成為討論的焦點,但法律原本就規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因此不會因為雙方離婚而失效,離婚後無論小孩的監護權歸哪一方,雙方依舊有履行撫養的責任義務,並且仍需分擔扶養費用。
監護權官司的8大判決原則
在處理離婚監護權官司時,法官多會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判決的核心原則,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出了一系列具體的判斷準則。以下8大原則是在台灣常見的依據:
(1)幼兒從母原則:該原則認為,在幼兒階段,與母親的親密關係對於兒童的情感發展非常重要。母親通常是幼兒最初的照護者(如需要母親哺乳),與幼兒建立了最初的依附關係。法院在這一原則的指引下,傾向於在兒童較小的時候,賦予母親主要的照護權利,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其他安排更符合兒童的利益。
(2)手足不分離原則:若未成年子女不止一人,則法官會以此原則,強調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對於他們的情感健康和社會適應較有幫助。法院致力於在可能的情況下,避免分離手足,讓他們能夠共同生活,一起成長,以維護他們之間的親密關係和情感支持。
(3)子女意思尊重原則:隨著兒童年齡的增長,他們的意願和選擇越來越能夠反映自己的利益。法院尊重兒童的聲音,特別是當他們能夠表達出明智且有根據的意願時。在考量兒童的意願時,法院也會評估他們的年齡、成熟度和意願表達背後的理由。
(4)主要照顧者原則:法院重視那位在兒童生活中,扮演主要照顧角色的父母。這通常意味著那位角色,在日常生活中承擔大部分育兒責任,如餵食、衣著、學前教育及情感連結等的父母。這一原則認為,維持兒童與主要照顧者的關係,是維護兒童穩定性和安全感的重要因素。
(5)照護之持續性或維持現狀原則:兒童的健康成長,需要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和照護模式。法院在考慮照護安排時,會優先考慮那些能夠提供持續穩定照護,或是傾向讓過去長時間的照護者,優先及繼續來照顧子女,以減少對兒童生活造成的干擾和改變。
(6)善意父母原則:這一原則專注於評估父母彼此的態度和行為,特別是他們在與孩子相處時表現出的善意。一位積極參與兒童生活,並且在解決與另一方父母的衝突時表現出合作與尊重的父母,會被視為更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照顧者。
(7)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在評估監護權時,法院會考慮兩位父母的育兒能力和資源,包括他們的心理健康、行緒穩定性、家庭環境、生活狀況以及對兒童需求的了解與回應能力、與子女的互動、情感連結…等。透過這些因素的比較,法院會以此考慮哪位父母,更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
(8)心理上父母原則:這一原則承認了除了生理父母以外,兒童可能與其他成年人,建立了深厚的依附關係,這些成年人在兒童的成長過程中起到了“心理上父母”的作用。法院同樣承認這些關係的重要性,並可能在判決中,給予這些人特定的權利和責任,以保護兒童的情感依附與身心發展。
在判決監護權歸屬時,法官會依據這8項原則,去做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判決。透過這些原則,能讓第三方更深入地理解家庭的狀況,並在監護權的判決中,做出更為精準和公正的決策。
不過,在許多實際案例中,這些原則並不是被單獨運用,而是會相互影響,共同作用於最終的判決之上。監護決的目的,最終仍是維護兒童的福利與權益,確保他們在一個有愛、有支持、並且能夠促進其健康成長的環境中生活。
叁. 財產分配與贍養費:公平處理共同財產
在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婚後所累積的共同財產和債務在離婚時該如何分配,往往需要專業離婚律師的協助。離婚後,雙方應公平分配彼此所獲得的財產。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律師可以協助提出賠償要求。此外,贍養費的支付也是離婚過程中的重要議題,專業律師可以確保雙方合理、公平地承擔負擔,以確保離婚後彼此的生活品質。
在討論夫婦間的財產分配規則前,我們需先探討一個重要概念:夫妻財產制。這是一個法律規範,用於以法律保障,已婚夫妻之間如何控制、管理以及分配他們的財產。這些規範不僅涉及夫妻在婚姻期間所累積的財產,也牽涉到婚姻結束時財產的處理方式。台灣法律明定了三類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各自有不同的法律特性和規則。接下來,我們將逐一深入這三種財產制的相異處。
三種夫妻財產制及其獨特之處
✅1. 法定財產制的特性
談到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無疑是最多人試用的一類。在沒有其他預設條件的情況下,夫妻結婚後在台灣默認實行的是法定財產制。這種財產制主要的規則是,夫妻雙方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獲得的財產,都各自擁有並且有權利自行管理和使用。這種制度通常是人們結婚時不加討論的默認選擇。
簡單來說,這表示夫妻從工作所得的薪資到個人的副業收入,只要能夠證明是個人所得,就可以自主支配。但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如果雙方的財產存在明顯的差異,財產較少的一方可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分配剩餘財產。這時,除了可以取回各自的婚前財產外,財產少的一方還可以要求,分得經過債務扣除後的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如何定義婚前財產?
(1)個人在結婚之前所擁有的財產。
(2)若起初採用約定財產制,但後來改為法定財產制,則改變之前各自擁有、或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財產,都算作該個人的婚前財產。
如何定義婚後財產?
(1)夫妻在結婚後所獲得的財產。
(2)當無法明確證明財產是婚前或婚後取得時,一律視為婚後財產。
(3)若無法證明財產屬於哪一方,則按共同財產處理。
※ 特別注意事項
夫妻一方個人收到的禮物,若贈與人有書面明確表示,該財產僅屬於該夫或妻,或依據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如繼承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會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2. 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和共同財產
分別財產制
在分別財產制度下,配偶各自保留財產的獨立權利。這種制度適合那些傾向於,在經濟上保持完全自主的夫妻。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有事業,他們可能會選擇分別財產制度,以確保各自的資產在婚姻關係中保持獨立。在此制度下,一旦婚姻結束,個人的財產不需要分割,仍歸個人所有,即「各自的錢各自管」,也有一種結人不結財的說法。
這種類型的約定財產制度,優缺點也較為明顯,優點分別三:
分別財產制下的3個優點
(1)自己財產自己做主
在許多的電視劇中,都會看到妻子或先生,其中一方總是需要偷偷藏著「私房錢」,但若是在分別財產制度下,就有所謂的完全的財產自由,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自己個人的財務都有完全自主的權力。
(2)減少金錢上爭持機會
既然各自的財產清晰劃分,那麼在錢的問題上吵架的機會自然就少了。大家都明白哪些是共同的花銷,哪些是個人的開支,即使婚姻走到盡頭,財產分配也能清清楚楚,簡單明了。
(3)若有個人債務不會影響彼此
如果你的伴侶有了債務問題,分別財產制能夠確保這些財務糾紛,不會牽連到你的財產。這一點,對於想要保持財務獨立的人來說,無疑是相當重要的事。
分別財產制下的3個缺點
(1)經濟壓力可能會增加
當雙方都要獨立管理各自的財產時,對於那些可能不太擅長理財的人來說,這樣的責任可能會帶來不小的壓力。特別是,當其中一方的經濟能力超過另一方時,這種壓力可能會更加顯著。
(2)公平性可能會成問題
在家庭生活中,如果一方投入更多時間來照顧家庭和孩子,而另一方則專注於工作,那麼在財產上可能會出現不平衡的現象。因為在分別財產制下,財產多寡是根據各自的收入和財產增長來決定的。
(3)經濟獨立與關係的微妙關聯
經濟上的獨立有時候會帶來感情上的距離。當兩個人在金錢觀念上有很大的不同,或者收入差距懸殊,這種獨立性可能會對關係產生一些微妙的影響,逐漸讓雙方感到距離感。
共有財產制
共有財產制度,亦稱合併財產制度,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前和婚後所獲得的財產,除了特定的「特有財產」外,其餘都視為共同財產。這種制度適用於那些願意共享一切的夫妻。在這種制度下,當婚姻步向終點時,所有財產都會按法律規範來進行分配。
共有財產的定義:
(1)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財產和收入合併為共有財產。
(2)夫妻也可協定將勞動所得如工資、獎金等視為共有財產。
特有財產的定義:
(1)專為配偶個人使用的物品。
(2)配偶職業所需的個人物品。
(3)配偶個人接受的禮物,且贈與人明確聲明這些為特有財產。
✅3. 如何挑選合適的夫妻財產制呢?
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財產制度,首先需深入理解自己及配偶的需求和期望。每種財產制度都有其優缺點,挑選最適合的制度,有助於保持婚姻的和諧與持久。如上所述,每一種財產制度都有一定的優缺點,若是在結婚時,對於這方面沒有特別要求,基本上都是默認為法定財產制。在此也不是鼓勵大家離婚,但若是有發覺婚姻中可能已經悄然生變,務必針對個人的權益做好保護,因此了解不同財產制,也是保障自己的一種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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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如何調整婚內財產,其步驟與細節
在台灣,想要修改夫妻間的財產分配方式,不論是婚前或婚後,都能透過雙方協商達成。一旦決定更改,可以準備以下相關文件,前往有權管轄的法院提出申請,具體所需文件包括:
1. 雙方的身份證正反兩面的影印本。
2. 完整填寫的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申請書,表格可於法院網站下載或於櫃台直接購得。
3. 包含結婚日期的戶籍謄本;若夫妻非同一戶籍,則需分開提供。
4. 夫妻雙方的印鑑證明以及當事人的印章。
5. 一份財產清單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權狀、車輛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等有價證券。
這個過程通常相對簡潔,只要雙方意見一致,遵循必要的法定步驟,就能順利完成財產制的變更。例如,從法定財產制轉換成分別財產制,你需要與另一半達成共識,訂立一份明確規範財產分配及管理的協議,經過法院或律師公證後,便可正式更改。
伍. 單方面想要更改財產制可以嗎?
在特定情況下,即便沒有配偶的共同同意,你仍然可以申請修改夫妻財產制。以下是7種可能促成單方面變更的情形:
(1)一方擅自揮霍共有財產,或當事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個人債務。
(2)一方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而拒付的情況。
(3)負有財產管理責任的一方,管理不善,有可能造成共有財產受損,而未改善。
(4)法律規定需共同決策才可處理的財產,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使用。
(5)一方不當行為導致婚後財產減少,影響另一方的財產分配請求權。
(6)雙方總財產不足以清償共有債務,或因無法維持共同生活而分居超過六個月。
(7)其他可能對共有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顯著原因。
解釋完台灣的婚姻財產制度後,接著要提到離婚案件裡,大家最關心的離婚後的贍養費。
什麼是贍養費?
在許多離婚法律案件中,贍養費與孩子的歸屬議題,經常成為離婚後雙方爭執的兩個焦點。贍養費不僅涉及金錢的支付,更是一種法律上對經濟支持的承諾,保障離婚或分居後一方經濟上的基本生活需求。
贍養費的定義、計算方式以及影響因素,將繼續在下文給大家介紹:
贍養費的定義與目的
贍養費是指在離婚或分居後,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需定期向另一方支付的經濟支持。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離婚、或分居對經濟能力較弱一方的經濟影響,使其能夠維持相對合理的生活水準。不過贍養費也不是永久的支付,一般有三種情況會停止支付贍養費:
(1)給付到被請求人再婚或子女成年為止
(2)給付到平均壽命年限,例如75歲
(3)根據個人狀況決定給付多久
贍養費的計算方式
計算實際的支付費用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通常會由法院,根據以下幾個關鍵因素來決定:
(1)雙方的經濟能力,包括收入、財產和負債狀況。
(2)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標準。
(3)需要贍養的一方在婚姻中的犧牲,例如放棄職業發展以照顧家庭。
(4)贍養的時間長短,通常與婚姻的持續時間相關。
(5)在某些地區,法院可能根據被支付方,所居住城市的平均每月支出,來計算合適的贍養費金額,但最終的判決仍需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
影響贍養費的因素
除了上述基本因素外,許多其他條件也可能影響贍養費的決定,例如:
(1)雙方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2)需要贍養支持的一方是否有能力進入勞動市場。
(3)兒童撫養權的安排情況。
(4)任何書面協議,如婚前協議,其中可能包含有關贍養費的條款。
(5)稅務影響,贍養費可能對雙方的稅務狀況產生影響。
陸. 離婚調解與條件約定:達成最佳共識
如果雙方在許多事情的安排上,經過溝通討論仍無法達成共識,可以申請離婚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經驗豐富的離婚訴訟律師可以協助談判,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經過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則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序,離婚律師也可以協助當事人搜集證據,為其爭取最有利的判決。
柒. 離婚案件不能不知道侵害配偶權
雖然台灣離婚官司案件百百種,但因為第三者的介入,而導致婚姻生變的案件,則是離婚案件中的大宗。面對婚姻中的第三者,原配應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呢?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向對方求償?接下來要說明的侵害配偶權,就能為大家解答大部分的疑問。
1.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存在第三者對此關係產生的妨害,導致配偶關係破裂或受到損害的行為。這類行為不僅破壞了婚姻裡,夫妻雙方的信任基礎,還可能對受害配偶,造成精神上的創傷和經濟上的損失。在法律上,配偶權包括了共同生活、忠誠、尊重和扶養等權利和義務。當這些基本權益遭到侵犯時,受害者有權利通過法律途徑追求損害賠償。
配偶權的侵害並不僅僅限於肉體上的背叛,有時也有可能包含精神上的出軌,甚至因此造成婚姻關係中的經濟損害,舉例說:有第三者用言語、曖昧方式的誘導配偶,進行不利於家庭經濟的投資或交易,導致出現問題,因而使夫妻雙方感情生裂。侵害配偶權的案件在許多官司中,可能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因為它涉及到人的情感、倫理道德以及財產權益…等多方面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往往難以用具體數據來衡量,至於到達怎樣的程度,算是已經違反侵害配偶權?可以看看以下幾種狀況。
2. 哪些情況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指,夫妻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有不誠實的行為,例如:與第三人有親暱的往來、互動、甚至案深情愫,並且不一定要發生性行為,僅需夫妻其中一人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正常男女關係間,社交禮儀的行為,如:與第三者擁抱、親吻,或在往來訊息中,互相稱呼寶貝、老公、老婆…等親密暱稱,即構成侵害夫妻間,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權益。
侵害配偶權要成立,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因素是,「第三者得明確知道,對方是在擁有配偶的情況下,卻仍與其發生超出正常友情的界線,而導致對方婚姻關係遭到破壞,即可稱之為侵害配偶權。」
不過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能不符合構成侵害配偶權的因素,而導致侵害配偶權官司敗訴。如上述所說,關係中的第三者,若可以證明自己不知道對方已婚,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對方刻意隱瞞或欺騙,則不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
3. 想要提告侵害配偶權須哪些證據?
要提告侵害配偶權,收集充分的證據是勝訴的關鍵。需要的證據主要是:
第三者明確的介入行為:舉凡藉由通訊記錄 (LINE. Facebook. Instagram. Twitter)、照片、影片或目擊者的證言…等,可以證明第三者與配偶之間,存有不當聯繫或行為的紀錄。只要這當中,有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行為,皆可作為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在另一半的通訊紀錄中,發現與他人過於親暱的稱呼、對話,或是太過曖昧、鹹濕的內容,會被一般社會大眾,認定是超過正常朋友交往的界線,那麼這些資料就可以作為提告的證據。
不過要注意的是,在收集這些證據時,應注意遵守法律規範,不可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否則證據可能會被法庭駁回,甚至會對提告方產生反效果,例如:觸犯刑事中的妨害祕密罪,而此關鍵證據反不被法官認定的情況。
3-1. 如果不知道對方已婚,還算侵害配偶權嗎?
前面有提到,在侵害配偶權的案件中,第三者是否知道配偶已婚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第三者不知情,則可能不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因為涉及到侵權行為的故意或過失問題。然而,即便第三者起初不知道配偶已婚,一旦得知這一事實後,仍繼續與之保持不當關係,便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 第三者知道對象已婚的時間點
2. 在知道實情後,其行為是否仍存在明顯的婚姻介入
3. 第三者的行為,是否對婚姻關係造成了實際的損害
因此,即便最初是無意、或是被欺瞞的,一旦知道了對方的婚姻狀況,第三者有責任立即停止,所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4. 侵害配偶權的官司流程
侵害配偶權的官司流程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 事前準備:在提起訴訟之前,需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相關的證據材料,並確定訴訟策略,另外也可委託專業離婚律師,協助代擬親害配偶權的訴狀。
2. 起訴:通過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受理,正式提起訴訟。
3. 可選擇和解或提告:一般在案件受理後,會針對案件的情況,協助雙方進行和解,如在事態還可挽回的情況下,會盡量鼓勵夫妻雙方和解,但若已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而無法和解則會進入下一階段。
4. 調解失敗,則雙方提出證據,提告侵害配偶權:這階段就是進入正式的官司環節,也就是看證據說話,若提供的另一半出軌證據經判確鑿,並且第三者也並分無心之過,則能證實其侵害配偶權。
在整個法律流程中,專業的法律諮詢和離婚律師非常重要,因為侵害配偶權的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和收集證據問題。此外,受到侵害的配偶應該記住,訴訟過程可能會有漫長且情感上具有挑戰性,因此在進行訴訟之前,應詳細考慮各種因素,並找對律師成為您離婚路上的最佳後援。
5. 離婚後才發現配偶婚間外遇,還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有許多的侵害配偶權案件,是當離婚之後,才發現另一半在婚姻關係中,有出軌的事實,那麼即使雙方已經離婚,如果發現前配偶在婚姻期間有外遇行為,依然有可能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
在這類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方的不忠行為對婚姻造成了損害,並且這種損害延續到了離婚之後。不過,這種訴訟可能會需要更多的證據,來取得好的訴訟結果,有時候可能因為蒐證不易,或是因為已經超過了時效限制,而導致訴訟失敗。因此,建議在考慮此類訴訟前,先諮詢專業法律人員,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訴訟建議。
6. 侵害配偶權可以只告第三者嗎?
侵害配偶權的案件中,通常原告會將「配偶以及第三者」一同告上法庭。某些情況下,原告也可以選擇,只針對第三者提起訴訟。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原告認為第三者,是主動破壞婚姻關係的一方,或者當原告與配偶,已經達成和解但仍想追究第三者的責任時。值得注意的是,訴訟第三者可能需要強有力的證據支持,證明第三者的行為直接導致了配偶權的侵害。此外,不同的地區的法院,對於是否允許只告第三者,或是第三者應該賠償的份額,可能有不同的規定與理解,因此在提起訴訟前,應詳細了解當地法院的判賠依據。
7. 侵害配偶權最高需要賠償多少?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它通常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的判決。賠償金額可能包括實際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甚至懲罰性賠償。在某些法律案件中,法院在判決賠償時會考慮多種因素,如婚姻的長短、婚姻破裂的程度、原告的情感受損以及被告的行為。由於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獨特性,因此無法有一個明確的最高賠償金額。如果想要了解相關的賠償金額,可以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以過往處理過的案件,來大概了解侵害配偶權的相關事宜,並獲得專業的訴訟建議。
8. 侵害配偶權官司一定要出庭嗎?
侵害配偶權的官司是否需要出庭,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該地區法院的規定。正常情況下,雖不一定要出庭,但法院可能就只參考其中一方的證詞,而造成最終的訴訟結果不利。
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透過調解解決爭端,也可能不需要在法庭上出庭。然而,如果案件進入正式審理,通常原告和被告都需要出庭,以提供證據和作證。所以如果決定不出庭,不僅有可能喪失自身權益,也會導致案件往對自己不利的方向進行。
9. 侵害配偶權有追溯期嗎?
侵害配偶權的案件,通常受到法律規定的追溯期限制,這意味著原告在一定的時限內必須提起訴訟。這個時限稱為「時效」,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此有不同的規定。時效的計算方式,可能從侵權行為發生時開始,或者從原告知道或應該知道侵權行為開始計算。超過這個時限,原告可能就無法提起訴訟。
因此,如果您認為您的配偶權受到侵害,應盡快諮詢離婚律師,以免您的訴訟權利因時效而喪失。
侵害配偶權是一個敏感複雜的議題,涉及個人的最私密關係和深刻的情感問題。無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理解你所面臨的法律問題,以及如何在法律保護內維護自己的權利非常重要。
在進行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前,諮詢具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能幫助你在官司中更有優勢。我們可以提供關於該案件的具體法律指導,包括可能的賠償金額、訴訟策略和有效蒐證…等。此外,無論是在訴訟過程中,還是在爭取和解時,律師也能幫助你理解法律程序。
另外侵害配偶權的官司,影響到的範圍有時可能不只三人之間的關係,有時彼此的家庭成員、孩子也可能牽連其中。當然藉由法律的途徑解決爭議,雖然有時是必要的,但也應該考慮到官司對個人生活的長期影響,以及可能對家庭成員,尤其是孩子的影響。
最終,無論結果如何,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尋求公正和解決衝突,而非加深矛盾。因此,在尋求法律救濟的同時,也應該尋找其他可能的解決方案,包括家庭諮詢、調解和和解,這些途徑有時能夠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問題,並促進雙方的長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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