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審酌的重點還是看案件本質,不要期待每件找律師一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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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委任的案件就算再盡心盡力,一定沒辦法件件都勝訴、無罪、 原告之訴駁回那是神不是律師,審酌的重點還是看案件本質,不要期待每件找律師一定贏,那是詐騙集團才會這樣的保證,如果有律師跟你保證百分百勝訴,那就違反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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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個非常可愛的當事人,委任我們事務所一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結果遇到一個瘋子對造,一直衍生案件出來,讓我們當事人很頭痛,衍生了刑事傷害案件 ,但我們當事人也非常勇於承認的確有揍對方(夠MAN,任何人遇到這種狀況,都會想揍對方),
但只要是在合理的金額都可以賠對方錢,但對方就是獅子大開口,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60幾萬萬(哩哩扣扣還有什麼不能工作之損失),一毛錢也不降,那是要和解個屁呀! 對方損失個鳥阿…想當然爾刑事偵查起訴,法院也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但其實我還是覺得很重耶,法官眼睛真的是齁…)。
其實要跟大家說明一件事,法院不會因為前因是什麼而影響此案(對方偷吃前妻),你可以再另訴,但是不同法官審理,而這案發現當下當事人一時氣憤之下揍了對方幾拳,我們就告訴我們當事人因為你都承認了,就不用委任我們這邊再花費律師費在這種人身上,把錢跟對方和解或是繳給國庫都好,但殊不知總是有人會不要臉到這種程度,對方請求60幾萬元,連身上的羊毛大衣、藍牙耳機都一併請求(是說要不要連同你吃、喝、拉、撒一併請求~~,要不要以後你小孩也要我們養阿,傻眼!!!)每每看到這種都覺得是要騙素人的嗎??!!
我們律師就告訴我們當事人就讓法官判,在法官面前認罪的話,可以比較輕判(節省大家程序拉),所以,依照我們的實務經驗大致上會判到哪個區間,當事人若可以接受,我們就讓法官判。
但我們可愛的當事人,實在太太太太討厭對方了,說他實在不想看到對方的嘴臉,也沒時間跟對方勾勾纏,寧願好好工作,多賺一點錢,就委任律師出面,他說只要十萬內他都願意賠(真的覺得很有GUTS,讚!!!),果真法官也覺得身物之外都不能請求(無法提出受傷或受損證明的因果關係還硬要要求),也逼得對方縮減聲明,讓對方花個律師費,只拿回五萬塊學個教訓,但我們絕對會從侵害配偶權拿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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