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孕症常常吵架,現在也分居,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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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贊助商之安鑫法律小短片😆😆😆
今日主題:「為了不孕症常常吵架,現在也分居,可以離婚嗎??!」
下面還會有重點離婚協議書,重複提醒貼文喔!!!
太久沒直播 ,改用這樣的方式呈現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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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只會五分鐘 一個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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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文章,重複提醒!!!
離婚的重點!!!不能不知道懶人包看這裡
來事務所跟配偶要離婚有千千萬萬個理由
❇️「他不愛我了,一直跟我要求離婚」?
❇️「她外面有小王也不照顧小孩,該怎麼辦」?
❇️「我跟婆婆有嫌隙,但是先生一直都不幫我出聲」?
❇️「我的岳母一直嫌棄我賺不夠多,要我多給她女兒錢」?
❇️「我們兩個就是沒話可說了,雙方彼此冷漠以對,相敬如冰」?
❇️「我們真的沒辦法相處,所以已經分居一陣子了」。。。
如果要求「快速解決」、雙方也有一定共識之下、不想走到法院那麼撕破臉的情況之下,可以選擇 ”離婚協議書 ”,但是以為離婚協議書簽好就完成了嗎??沒這麼容易….
多少家事法院的案件就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沒有完整才會再度走向法院阿!!!
我們就來說說,到底離婚協議書有哪些內容應該要注意的呢?
ㄧ、離婚
(一)記得寫明清楚,「甲方與乙方兩人因為○○○原因,所以合意離婚…」,證明妳們雙方有離婚的真意,這才是主軸阿
(二)特別注意:
1.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必須二位證人都有知道雙方都有想要離婚的真意,不能夠草率為之,也不可以偽造證人名字。 證人必須親眼見聞雙方有離婚意思 ,若無法同時在場,可以透過電話聯絡不在場的那一方,是否真的有離婚的意思,否則,這樣離婚可能還是屬於離婚無效的,重要喔!
還有還有,一定要找不認識的人當證人嗎??當然不用,只要是法定成年的人(心智正常)都可以當證人的,所以自己的父母親、兄弟姊妹也可以當證人喔。
2.簽完離婚協議書不是就沒事情了,還要完成之後,夫妻兩個人「親自」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完離婚登記,才是真正完成,但是證人可以不用一起去。切記,一定要妳們兩個人 “本人”親自去辦理喔!
3.備妥「離婚協議書」、「身分證」、「戶口名簿」、拿著最新的大頭照(人生重新開始的照片~~哈)前往戶政吧!
二、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探視
(一)如果夫妻離婚時,有共同生育小孩的話,那就得考慮到監護權的問題,若沒有特別載明,就是「共同監護」。
(二)如果是法律上的養子女都是未成年的話,視同一般生育的子女一樣喔,還要得寫明監護權給誰、扶養費給多少?或者更乾脆,直接去法院聲請終止與養子女的法律關係,這樣就沒有監護權的疑慮了。
(三)那我們就來說說有幾種監護權的寫法囉:
1. 單獨監護 :小孩的重大事項、大小狗屁事都是一方自己決定就好。
2. 共同監護 :白話就是由雙方繼續維持像婚姻時候的狀態,即便分開了,小孩的所有重大事項都是兩個人一起決定。
3. 共同監護,但由某一方決定重大事項:雖然是共同監護,但是寫清楚由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同住的人,同住的人可以決定哪些事項,通常這些事情有「
① 住所地及居所地(含戶籍遷移登記)、
② 就學、學區相關事宜、
③ 醫療照護行為、
④ 請領各項補助、助學貸款、
⑤ 在郵局、金融機構之開戶事宜及帳戶變更事宜、
⑥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眷保)轉保、加保、退保事宜、
⑦ 辦理護照事宜等事項」,白話就是說➡️➡️➡️本人這些重大事項需要兩方一起決定的,但是現在寫明清楚,就變成主要照顧者這一方自己單獨決定就可以了。
切記第三點,有些戶政是不接受協議書上直接載明重大事項主要照顧者自己決定的,所以通常要再寫一份叫做「 委託監護同意書 」的文件,白話就是說➡️➡️➡️沒有同住這方簽下委託監護同意書後,勾選哪些重大事項可以由主要照顧者決定,這樣戶政才會接受。
但是如果是法院的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法官判決書直接載明重大事項由何人決定,就不用另外寫委託監護同意書了。
如果戶政人員有些不給辦理還是很堅持的話,那就「換個戶政人員、換個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辦理了,真的沒有濠小你。
有無監護權與支付子女扶養費用是兩件事,無論有無取得監護權,雙方在法律上都需要分攤子女扶養費,此部分詳見後面說明。
(二)子女探視權:多久可以跟孩子見面相處
不管父母有無監護權,都不影響未同住的一方與子女有探視會面的權利,雙方可將協議好的探視接送地點、探視時間撰寫在離婚協議書上,未來照著約定進行即可。
若有需要調整探視時間方式,會希望雙方先好好溝通,如果真的有爭議或阻攔的情況,那就得跟法院要求聲請酌定變更會面交往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誰來負擔?是不是沒有監護權就不用付錢了?
不管父母是否離婚,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依然都是存在的,直到成年之前,子女都有權利可以跟父母要扶養費,請求扶養。但也通常因為有監護權的那方,還有負擔勞力付出,所以會希望沒有同住那方可以負擔多一點的比例。
或者是財力、月收入比較好的那一方,也可以負擔多一點的扶養費用。
那扶養費用應該要請求多少錢才算合理呢?
其實如果是私底下離婚協議,你們想寫多少自行合意即可,法院無法可管,但是如果後續因為情事變更無法負擔了,那就得另外再向法院提出酌減扶養費的請求。
那如果是調解離婚、訴訟離婚的話,通常現行法律上,實務多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每年度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標準,原則平均分擔,例如高雄市110年度的月消費水準是23200元,也就是一個小孩每月大概支出會是23200元,然後再看父母雙方的資力、勞力付出狀況來衡量負擔的比例為何。
三、夫妻財產、債務、贍養費
1.如果雙方結婚後有工作收入或勞力付出取得的報酬,或者購買的動產、不動產都應該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後存款、股票、基金、黃金、保單、車輛、不動產等可變現的資產)扣除掉負債後,雙方所剩餘的價值,少的可以跟多的那方要差額的一半,這就是夫妻財產。
2.其實夫妻財產到底可否請求?請求數額到底多少?這個一定得需要專業家事律師來計算給你們聽才可以拉,有的時候自己會不清楚到底哪些資產是否可以請求,例如
▶️繼承的遺產、
▶️受贈與而來的資產,
通通都不能列入婚後財產範圍。
3.那我可以請求 ▶️ *贍養費* 嗎?如果是協議離婚,當然可以自由約定每月定期要給多少。
但是如果是法院訴訟判決離婚的,是很難請求的到,因為必須符合
「⏺️判決離婚」
「⏺️請求的那一方在婚姻是無過失的」
「⏺️因為離婚導致陷入無謀生能力」,
所以贍養費這個規定,在法院判決是非常非常非常不可能的事情。
四、其他約定
上開的大項都已經談論完畢了,大致上也可以討論,離婚後何時遷出房屋?是否要將婚姻購買的聘禮歸還給他方?互相為要保人被保人的保單是否要變更?是否還有連帶保證人的身分?是否同意繼續無償居住?配偶有外遇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數額?種種的細項都可以載明在協議書內。
離婚協議書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尤其是上面幾個大項都應該寫的清清楚楚的,如果有擔心離婚協議書寫好了,卻不履行的狀況,也會建議雙方可以把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然後載明,如果不履行的話, 得逕為強制執行
這樣就不用擔心,以後如果有人不履行協議書的內容的話,也不用經過法官開庭,就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做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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