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一直占用我的房子,我能趕他/她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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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胖律師週二小教室】又來了!!! 👩🏫👩🏫👩🏫
許律師~小孩的媽媽已經跟我離婚了,我可不可以趕她出去❓
可是她一直佔用我的房子,我到底要怎麼處理❓
叫警察他們也不能幫我處理,到底我該怎辦❓
其實無論是租客與房東已經沒有租賃關係存在,甚至也終止租賃關係,或者已經離婚、監護權也已經定案了,但對方還依舊不肯遷離等等這種情形,到底應該怎麼處理呢?
⏩首先,要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請求期限內遷出。
⏩再來,對方收受存證信函,仍然無動於衷,這樣所有權人就得主動出擊,要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並且一併請求這段時間無權佔用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法院會審酌二個要件:
✅(一)是否有占用房屋之合法權源?
✅(二)請求遷讓返還房屋,及請求給付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關於第一點,提出本件訴訟的人,必須要先舉證證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甚至是出資人,兩人已經債權契約(租賃契約、無償同意使用契約等)或借名登記關係後,就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將房屋遷讓返還。
關於第二點,在這段期間因為對方沒有合法權源,卻無權使用該房子,等同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甚至造成房屋所有權人受有損害,所以,房屋所有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向對方請求自從無權占有房屋起到返還之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至於如何計算相當租金,要看那個房子位居何處,是否繁華、生活機能是否良好,當地租金大約多少,來當作衡量標準。
無論是夫妻關係,還是房東房客關係,就是好聚好散,不是我們的東西,就不要輕易的佔用,以免事端,該還就還,大家都心知肚明,讓法院省點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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