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把小孩藏起來,不讓我看,我可不可以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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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胖律師週二小教室】又來了!!! 👩🏫👩🏫👩🏫
怎辦 小胖律師 我老婆把小孩藏起來,不讓我看,我可不可以告她⁉️
又是一則令人心酸 左右為難的小故事⋯😢
這位先生跟太太正在爭取監護權官司,兩人已經離婚 也是共同監護中,小孩監護權還沒決定給誰的時候,媽媽竟然把小孩帶去給日本的小阿姨照顧,完全沒有經過爸爸同意,想說先搶先贏的心態,等到判定之後小孩在國外穩定了,就會被照判,但這樣天真的想法,不但可能讓自己失去監護權 甚至惹上刑事官司。
到底有多嚴重呢⁉️
⚖️依據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9條規定:若將被略誘人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看看,為了先搶先贏這個想法,想說趁這個時間點,讓小孩偏向哪一邊,但是這樣已經違反了刑法的「略誘罪」,小孩的父母親,在法院還沒有裁定出來要給誰之前,都是屬於共同監護,雙方都享有跟小孩親情交流的機會,如果任何一方在未經告知之下就帶出國或者隱匿,嚴重侵害另外一方的監護權行使,這樣就是觸犯「略誘罪」,而且,還會成為家事法院法官審酌單獨監護的要件,因而失去小朋友監護權,這樣不是得不償失嗎?!!!🤔🤔🤔🤔🤔
但是如果在法院裁判以前,就把小朋友送回國,讓爸爸有跟小孩繼續見面、行使親權的時候,這樣媽媽就可以依照刑法第301條規定,減輕其刑。
爸爸如果在知道媽媽即將要把小孩送出國,爸爸可以趕快去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家事法院在監護權還沒有判定之前,媽媽是不可以將小孩帶出國隱匿的,這也不失一個預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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