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孩不是我生的就不要偷走我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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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胖律師週二小教室】又來了!!! 👩🏫👩🏫👩🏫
最近遇到幾名當事人,分別都遇到同樣的情形,就是已經離婚的前妻,突然來對我們當事人提起代墊扶養費的訴訟。
白話文就是說👉👉👉:想要向我們當事人請求這段時間沒有支付小孩的生活費用。
但是,我們當事人在婚姻過程中,一直都懷疑小孩不是他的,只是為了維繫婚姻和諧,還是選擇相信對方的說法。但是都已經離婚了,而且回想起來,小孩好像跟我們長的不像,而且前妻一直百般阻擾我跟小孩碰面,實在是覺得怪怪的,因此,在代墊扶養費的訴訟進行期間,先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否認子女之訴 先行確定,再來談是否要給付扶養費用,否則小孩根本不是當事人所生的,那前妻也就沒有權利跟當事人要求給付小孩的費用~
但是,會遇到一個問題,如果小孩或者已經成年的子女,不願意出庭也不願意一同去做血緣鑑定,怎辦?可以強制當事人去做血緣鑑定嗎??
(一)、如果想要鑑定的小孩,是未成年子女:
依 ⚖️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照原告的聲請,也可以法院依職權下裁定命當事人、關係人限期接受鑑定。
如果當事人還是拒絕,法院也不可以強迫。
但並不是沒有解套方式,原告依然可以先提出簡單的醫事檢驗所報告,或者其他舉證,證明小孩根本不可能是你生的,讓法官去相信,並且推定原告所說就是真實的。
白話文就是說👉👉👉:如果子女不去鑑定就是一點可以讓法官懷疑,間接相信你講的話是真的,這會影響法官做出對你有利的判決,同時,也得提出一些證明,說服法官相信真的小孩不是你的。
(二)、如果想要鑑定的小孩,是成年子女:
目前家事事件法只有規範未成年子女才有裁定鑑定這件事情,但是成年子女卻沒有這樣的規範,同理可證,雖然不能強迫成年子女去做血緣鑑定,但是如果拒絕做鑑定的話,法院仍可依照 ⚖️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343、345條規定,由原告提供證據,讓法官判定你講的話是真的,有可能小孩真的不是你的。
#當然如果小孩是我們的就好好負起責任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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