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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侵占罪?5種侵占罪類型、構成要件與常見問與答,3分鐘帶你快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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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一種侵害他人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在日常生活中時有所聞。然而,對於侵占罪的定義、特點、類型和構成要件,一般民眾的認知可能還不夠清晰,甚至存在一些常見的誤區。為了幫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侵占罪,安鑫法律事務所藉本文以簡單明瞭的方式,詳細介紹侵占罪的相關內容,並就一些常見問題進行解答,幫助大家短時間內掌握侵占罪的重要知識,避免因不慎而觸犯法律。
侵占罪的定義與特點
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將自己持有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進而侵害他人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侵占罪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
1. 侵占的客體必須是動產。關於動產的定義,是指可以移動的有體物,例如:現金、手機、珠寶等。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則不屬於侵占罪的客體範圍。
2. 行為人需要合法持有該動產;換言之,行為人是經過財產所有人的同意,或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該財物,如:租借、受寄託、拾獲等。若行為人非法取得他人財物,則可能構成竊盜等其他財產犯罪。
3. 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該財物為他人所有,卻仍意圖將其據為己有。如果行為人僅是一時疏忽或誤會,而未及時歸還,通常不會構成侵占罪。
4. 客觀方面,侵占行為必須致使他人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當行為人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使得財產所有人無法自由支配、使用其財產時,即已對財產權造成實質侵害。
侵占罪的類型
我國刑法將侵占罪區分為5種類型,每一種類型都有其特定的適用情況和處罰規定。以下就各類型侵占罪進行說明:
1. 普通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
● 定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說明: 這是最常見的侵占罪類型,指的是將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基於不法意圖而據為己有。例如,甲向乙借用手機,數日後乙向甲催討,甲卻謊稱手機遺失,拒不歸還。
2. 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
● 定義: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說明: 本條針對從事特定業務(如:公司職員、受雇人等)之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加重其刑責。例如,公司會計侵占公款,即可能觸犯本條。
3. 公務公益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1)
● 定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說明: 本條針對公務人員或因公益而持有財物之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款或公益團體財產的行為,加重其刑責。例如,公務員侵占公款,即可能觸犯本條。
4. 侵占遺失物罪 (刑法第337條)
● 定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 說明: 本條針對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不屬於自己持有之物,意圖不法占有的行為。例如,撿到他人皮夾卻不歸還,即可能觸犯本條。
5. 親屬間侵占罪 (刑法第338條)
● 定義: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 說明: 本條準用竊盜罪之規定,意指親屬間(如: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等)犯侵占罪,得減輕其刑,且為告訴乃論。
補充說明:
除了上述刑法條文外,民法關於遺失物、無權占有等相關規定,也可能與侵占罪有所關聯。例如,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但不知孰為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者,應即交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若拾得遺失物未依規定處理,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侵占罪各類型的構成要件略有差異,但大致可歸納出以下幾點
一. 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1. 客體為他人之物:
● 動產: 侵占罪的客體通常為動產,如金錢、手機、珠寶等。
● 例外: 實務上對於不動產(如土地、房屋)是否可以作為侵占罪的客體存在爭議。多數見解認為,侵占罪的客體應限定於動產。
2. 行為人持有該物:
● 合法持有: 行為人必須是基於某種合法原因而持有該物,例如:
– 受寄託: 代為保管他人財物。
– 租賃: 租借他人財物。
– 借貸: 借用他人財物。
– 其他合法原因: 例如因公務持有、拾得遺失物等。
– 非法取得: 若行為人一開始就是非法取得他人財物(如竊盜、詐欺),則不構成侵占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3. 行為人將持有之物據為己有:
● 不法所有意圖: 行為人必須有將該物據為己有的意圖,例如:
– 拒不歸還:拒絕將財物歸還給所有人。
– 變賣:將財物變賣,並將所得款項占為己有。
– 贈與:將財物贈與他人。
– 使用:將財物用於個人用途,使其無法歸還。
● 客觀行為: 行為人必須有將該物據為己有的客觀行為,例如上述的拒不歸還、變賣等。
4. 致使他人財產權受到損害:
● 所有權喪失: 因行為人的侵占行為,導致他人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
● 無法使用、收益: 即使所有權未完全喪失,但因行為人的侵占行為,導致他人無法使用、收益該財產。
二. 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1. 故意:
● 明知: 行為人必須明知該財物為他人所有。
● 意圖: 行為人必須意圖將該財物據為己有。
2. 不法所有意圖:
● 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即意圖非法占有該財物。
● 此意圖必須在持有他人財物後產生。若取得財物時即有不法所有意圖,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竊盜罪或詐欺罪。
總結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較為複雜,需要同時符合客觀與主觀要件,且需綜合考量具體個案情況才能判斷是否成立。除了刑事責任,侵占行為還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不要輕易將財物交給他人保管,對於不明來歷的財物,要保持警惕。若您遇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準確的法律建議。希望透過本文,大家對侵占罪有更清晰的認識,共同維護社會互信的秩序,也避免讓自己誤觸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