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侵占罪?5種侵占罪類型、構成要件與常見問與答,3分鐘帶你快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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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一種侵害他人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在日常生活中時有所聞。然而,對於侵占罪的定義、特點、類型和構成要件,一般民眾的認知可能還不夠清晰,甚至存在一些常見的誤區。為了幫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侵占罪,安鑫法律事務所藉本文以簡單明瞭的方式,詳細介紹侵占罪的相關內容,並就一些常見問題進行解答,幫助大家短時間內掌握侵占罪的重要知識,避免因不慎而觸犯法律。─法
一. 侵占罪的定義與特點
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將自己持有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進而侵害他人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侵占罪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
1. 侵占的客體必須是動產。關於動產的定義,是指可以移動的有體物,例如:現金、手機、珠寶等。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則不屬於侵占罪的客體範圍。
2. 行為人需要合法持有該動產;換言之,行為人是經過財產所有人的同意,或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該財物,如:租借、受寄託、拾獲等。若行為人非法取得他人財物,則可能構成竊盜等其他財產犯罪。
3. 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該財物為他人所有,卻仍意圖將其據為己有。如果行為人僅是一時疏忽或誤會,而未及時歸還,通常不會構成侵占罪。
4. 客觀方面,侵占行為必須致使他人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當行為人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使得財產所有人無法自由支配、使用其財產時,即已對財產權造成實質侵害。
二. 侵占罪的類型
我國刑法將侵占罪區分為5種類型,每一種類型都有其特定的適用情況和處罰規定。以下就各類型侵占罪進行說明:
1. 普通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是指一般情況下的侵占行為,例如甲向乙借用手機,但事後卻不願歸還,意圖據為己有。
2. 親人財產侵占罪(刑法第338條)
行為人與受害人必須要是配偶、直系血親、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同財共居等,其中之一的親屬。如代保管父母的財產、房地產過戶。
3.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1)
業務侵占罪是將「在執行自己工作上的職務時合法持有的財物」私吞或讓第三人占據,一樣都知道行為犯法依舊有意圖且故意去做時。
4. 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
指撿拾遺失物卻不送還失主或報警,逕自據為己有的行為。依據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向警察機關報案或送交失主,否則即屬侵占行為。
5. 公務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36條-1)
公務公益侵占罪是行為人把公務上或因公益所合法持有的財物私吞或讓第三人占據,這條主要是針對有公務人員身分的行為人。
三.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侵占罪各類型的構成要件略有差異,但大致可歸納出以下幾點
1. 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1-1客體必須是他人的動產。
1-2行為人將持有的他人動產據為己有。
1-3致使他人的財產權受到損害。
2. 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2-1故意: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財物,仍基於不法所有的意圖而為侵占行為。
2-2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的故意必須在行為人持有他人財物後才產生。如果行為人在取得財物時就已經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或竊盜罪,而非侵占罪。
侵占罪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須視其類型而定。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他人財物,務必恪遵誠信原則,避免觸法。若不慎涉及侵占罪,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希望透過本文,大家對侵占罪有更清晰的認識,共同維護社會互信的秩序,也避免讓自己誤觸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