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提出侵害配偶權可以,但是有可能會被告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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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當事人去開「妨害秘密」的刑事案件,
為什麼會有這個案件呢?
主要是因為發現自己的配偶與其他人有不正常的交往關係,
但如果要告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話,就要提出一定相當的對話或證據資料,
用來證明自己的配偶真的有外遇行為,
但如果是未經配偶的同意,而去拍攝配偶與他人的隱私對話
就極有可能反而被告「妨害秘密」
其實我一直不理解,這樣的立法
如果保障當事人可以告侵害配偶權,民事也願意把這樣的證據拿來使用,
當作判決的基準,來賠償給當事人損害賠償的慰撫金,
那為什麼相反,當事人卻要因此而吃上妨害秘密的官司,
為了保障不貞蒐證權,民事可以判賠,
但刑事卻不認為不貞蒐證權是一個正當理由可以去竊探配偶的隱私?
不覺得這是一件很矛盾的事情嗎???
所以當事人只有配偶與外遇對象的對話或者隱私的裸照之類的,
要拿來告侵害配偶權,卻要想著這是兩面刃
我告的成侵害配偶權,可以拿到賠償金,
但是卻要背上妨害秘密的前案紀錄,
這樣划算嗎???
我個人認為,還是划算,
因為認罪的話,妨害秘密的罰金並沒有很多錢,
拿了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來繳納罰金,應該還是綽綽有餘的吧
而且近來,有些年輕法官已經漸漸採取「不貞蒐證權」是可以當作合理的正當理由,
去拍攝私密對話,而且沒有外露給任何人,只用來訴訟用而已,那就有極大可能不會被認定有妨害秘密罪成立。
但是立法真的還是要改一下拉,
不然每次都要跟當事人說,
「你要提出侵害配偶權可以喔,但是有可能會被告妨害秘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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