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滅,我想和小孩一起遠離是非,為何我被告略誘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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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滅,我想和小孩一起遠離是非,為何我被告略誘罪 ?
數月前接到正在坐月子的當事人來電諮詢關於離婚 、監護權 …等等問題,喜獲麟兒應是夫妻間最開心、慶祝之事怎麼會來電諮詢呢?
小幫手安排來所諮詢,讓律師能夠完整的了解案件狀況~~
坐在諮詢室的當事人說著與職軍先生結婚後,因婆媳同住衍生了不少婆媳問題但長期不在家的先生明知問題產生卻從未居中協調,也不願與當事人搬出減少婆媳衝突,當事人仍抱持信仰愛情的勇氣為婚姻堅持下去,天真的以為新成員的誕生能改善家中氣氛,然而幻想總是美好,事實卻無比殘忍,婆婆卻屢次對當事人口出惡言、直到最後先生不僅希望當事人「單獨離開、留下小孩」,甚至在當事人媽媽來探望時辱罵當事人媽媽。忍著生產完疼痛的當事人為避免繼續衝突破壞感情,想帶強褓中的孩子返回娘家坐月子卻從口角衝突演變成肢體衝突甚至報警,只能一人黯然的返回娘家休養,心繫著強褓中孩子的當事人因心生恐懼,所以由媽媽陪同下再度返回婆家希望初生兒在最需要母親在旁的時刻帶回娘家照料,無奈肢體衝突再次發生,當事人媽媽也因此受傷,心有餘悸帶回初生兒。
雖夫妻感情破滅,但當事人仍認為先生是孩子爸爸這是不變的事實,所以即便離家了也告知先生,也主動將小孩的照片、影片等等傳訊與先生分享,無論對方是否有回應,同時也希望先生在情緒穩定狀態下可以來探視小孩。不料數日後對方卻告當事人略誘,想以此威脅將小孩交出。當事人在多次衝突及本該是美好婚姻卻次次的失望、再也無法信任對方,在諮詢時表示決心離婚並希望由自己單獨監護。
在律師細心的向當事人解釋離婚案件中可能會有所耗時(數次調解、社工訪視、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等等),當事人瞭解之後決定委任。
本案件由朱律師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當事人溝通討論並陪同當事人刑事警詢筆錄、以及家事第一次調解先順利雙方同意離婚及暫定對方與小孩的會面交往,但是監護權、扶養費並未解決,在後續調解有進行社工訪視,朱律師亦協助當事人進行訪視,也在第二次調解時順利和解。謝謝當事人的信任與配合讓朱律師可以在專業上盡情發揮~~~
家事部分已結束,但前面我們有提到略誘的刑事案件還沒結束,那什麼是略誘罪呢?
「刑法第241條第1項中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誘罪構成要件其一是行為人要在客觀上有「略誘」的行為,是指「行為人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其他不法的方法,使被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例如今天當事人無緣無故就直接把小孩從原本的家帶走)、另外「必須要讓未成年人與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對未成年人有監督權人對於被誘人因而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例如當事人把小孩帶走之後完全拒絕連繫,孩子的爸爸完全不知道小孩去向及聯絡方式),就上面的案件陳述中當事人是因為與婆婆衝突不斷、先生不與理會的理由為避免後續衝突才將小孩帶走,就算帶走了也持續主動與孩子的爸爸聯絡,所以確實都沒有上述所構成略誘之要件,略誘罪不起訴處分。
兩人共創家庭始於感情與信任的基礎,但出現裂痕時無論雙方財產、親權都成為互相爭執的重點,若有法律問題都可以預約來所諮詢~~(置入是一定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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