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付扶養費 、返還代墊扶養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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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委任未成年子女的給付扶養費 、返還代墊扶養費 及對方聲請的改定監護 案件裁定下來了,對方需付當事人每個月九千及離婚之日起未成年子女的代墊扶養費26萬多,並駁回對方改定監護聲請….
當然每個月九千在現今社會一定不夠養小孩,其實我們當事人也說依他的薪水他每個月沒這九千元並不會養不起小孩,但總比都拿不到好,雖不滿意這金額但當事人尚可接受。
法官在裁定說明:考量小孩目前4歲及參考行政院主計處110年的高雄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和衛福部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兩造的薪資收入及資產狀況….綜合考量下的金額;另外對方聲請的改定監護根本無理由(當事人把小孩照護的非常之好)就駁回對方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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