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探視權?就是法律人說的會面交往方式該如何制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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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胖律師週二小教室】又來了!!! 👩🏫👩🏫👩🏫
繼上周一篇週五隨興小教室討論到探視這塊,我們再細聊一下吧!
最近有一些當事人來找我們,當初實在沒辦法和對方走下去急於離婚,所以對方提出什麼離婚條件都答應,其中一項條件
【女/男方得於每半年探視未成年子女1次、不得於擅自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WHAT THE FUCK!!!這…這…也簽的下去,我不懂。
所以,今天來跟大家討論一下什麼是探視權, 就是法律人說的會面交往方式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會面交往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因其不僅為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故直接稱之為『會面交往』,而不稱為『會面交往權』,屬於親權之一環,並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
簡言之,基本上法院會給探視方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時間及方式,通常區分成三個探視時間:
(1) 平常週末的會面交往方式:
通常一個月得有二次之會面交往方式 (可過夜) ,通常是一個月的二、四週星期六到星期日可以同住(當然也有例外,如果雙方沒有太大問題,探視權那方也是可以選擇一、三、五週,或者從禮拜五開始就與小孩同住,這樣的方式也是大有人在的,再更好的監護權人,也願意給探視方沒有會面的那週,給予一次聚餐的機會,所以只要雙方答應、也不影響小孩正常作息、課業其實會面都可以的!!)
(2) 寒假、暑假期間:
這個通常摒除平常的會面交往以外,寒假通常可以額外多5~7日、暑假可以額外多14~30日,如果雙方真的沒有辦法協議到底是多哪幾天的話,通常就是小孩放假的隔天就可以開始連續同住5~7天或者14~30天。
(3) 農曆春節期間:
過年農曆通常會切割,也就是除夕到初二是一個前半段基準點、初三到初五是另一個後半段基準點,如果奇數年監護方先跟小孩過前半段,探視方就跟小孩過後半段,反之,偶數年就對調過來。
也有人住的遠一點的,就用另一種方式,奇數年農曆過年小孩都跟監護方過,偶數年農曆過年小孩都跟探視方過,這樣的方式也是大有人在的。
其實就是讓小孩都可以跟對方還有對方家屬一起圍爐,和樂而不為~
(4) 連續假期、#特殊節日:
其實連續假期這個部分比較法院少在訂定,就是區分228、清明、端午、中秋或者小孩生日、母親節、父親節這些,都可以特別訂定,只要雙方沒有意見就好,探視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其實很少法院會替當事人多訂的,主要還是為了不要讓小孩雙方往返,不影響作息、課業為優先。
(5) 還有 #特別注意事項:
❌雙方都不應該灌輸仇視觀念
❌不可以刁難對方
❌不可以拒絕饋贈禮物、視訊、通話這些,還有如果居住地址、學校有改變要告知對方、如果要出國也要先告知他方、健保卡應該隨身跟著小孩到探視方……等等的例示規定。
反正就是應該要好好照顧小孩,就是這麼簡單,讓小孩不會因為大人恩怨感到左右為難。
還有、還有,這個探視規定只有到 #16歲為止,小孩超過16歲你們雙方就不可以再逼迫小孩進行會面交往了,知道嗎?!!
如果小孩不願意跟探視方會面交往,我相信監護方也很為難,可是這就是你們應該下的功夫,讓小孩如何好好進行探視,也許也可以從 #漸進式會面交往方式開始進行,也就是不用一下就過夜,也許前幾次會面交往每次四小時都在麥當勞讓小孩放下戒心,等到小孩開始熟悉了、不會覺得陌生,就可以進入到正常的同宿會面交往了。
和未成年子女探視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無論父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好的關係。小孩需要父、母親的愛,身為父母,都有義務幫助小孩子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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