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中問題及回覆如下,再請各位細細品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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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三)直播中,當事人所提的問題,律師線上回覆若聽不懂我們也有轉成文字稿,若再不清楚就真的要打諮詢專線 07-3105602 🤣🤣🤣
不要看律師們談笑風生、不正經、講幹話、拉D💩,但一談及到法律層面又不失專業的講解,幽默又專業...直播中問題及回覆如下,再請各位細細品嚐....
1️⃣ 您好,想詢問一下,我本人有在經營賣場,剛好有天揪團購 買商品,有告知過商品等待時間會較久但後來有位買家因為等候時間過久選擇棄單,我在賣場公佈他棄單,結果他說要告我毀謗。但他本人也有在賣場內,我的賣場也有告知過棄單會公佈名單,這樣還算構成毀謗嗎?我有提醒過一次等待時間不會在他預期內抵達,請問是只要跟賣家購買,不管是口頭還是在賣場都算是成立的單嗎?所以我公佈他棄單是ok的嗎?
A:要看您貼文的內容是什麼?
如果只是單純敘述特定網友與自己的交易過程中對方棄單的始末,並加以合理評論(如稱網友A於什麼時候跟我下單購買,但後來棄單,導致我受有損失,我認為這樣的行為不太妥當),則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然而,如果在評論的同時使用「幹你娘」、「幹」、「破麻」等詞語,則會被認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另外要提醒的是,如果一併公開對方的個人資料,如真實姓名、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則會違反個人資料第41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請問如果我的機車有發現追蹤器,要如何處理?若發現我可以告他什麼?
A:1.一般來說,GPS是經由衛星定位,收集使用者的終端資訊,監控者可以知悉被監控者之日常活動軌跡,可能會因此觸犯以下法律,實務上有認為此行為,屬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規定。
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為說,GPS可經由車輛移動之信息,掌握車輛使用人之所在及其活動狀況,且因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之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之隱私,故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GPS監控人仍會成立刑法315之1之妨害秘密罪。
2.民事部分,則可以主張侵害隱私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195條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
3️⃣ 我老公是做生意的,但我最近想跟他離婚,離婚的時候我是否可要求分公司資產?
A:要先釐清的是,老公的「生意」是以什麼樣的方式經營如果是「獨資商號」的話(例如:XX工程行、OO油漆行),因為獨資商號沒有獨立的法人格,獨資商號的資產就會被列入老公的剩餘財產。但如果是「公司」的話,因為公司在法律上會是獨立法人格(可以想像成公司的財產在法律上是另外一個人的資產),故公司的資產不會列入先生的剩餘財產,而是將持有的「股票」、「股份」、「出資額」列入剩餘財產。
另外要提醒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請求對方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之1/2,是請求對方給付「一定金額」而非移轉其名下財產的1/2,換句話說,如果自己無婚後財產,對方婚後財產則有房屋一棟,也僅僅是能請求對方給付房屋價值之1/2,而非請對方移轉房屋所有權1/2。
4️⃣ 我朋友跟我借錢,現在我要跟我朋友要錢,但我朋友卻說沒錢還我,而且態度很差,我什麼方法都試過了就是沒辦法要回來,還嗆聲說你去告讓法院判啊,看一個月要還多少再說~~(我被逼得有時候想自殺)
A:要先確定的是,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我方的主張?實務上因為認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所以您要證明「有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以及有「交付借款」這兩個事實。
就第一個部分,契約不必限於書面簽訂,如果Line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或其他證據能證明說對方確實有借錢,也可以。
第二個部分,則要確定當初是用何種方式將錢交給對方,如果是以匯款的方式,則要準備匯款紀錄,若是用現金交付的方式,則要確認有無借據,如果沒有借據,當時是否有其他證人在場、有無錄音、錄影等證據,或是嗣後有無確認借款的通聯記錄?
確認完證據這部分後,接下來要思考的是,要用什麼方式督促對方還款:
1. 支付命令,可以檢附上開資料跟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核發後,如果對方收到後沒有在20天內異議,就會有執行力,可以以支付命令做強制執行。
2. 如果對方對支付命令異議的話,就會轉化為訴訟程序,就會在法庭上進行上開爭點、證據的攻防,法院判決之後,則可以用確定判決去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5️⃣ 現在政府不是有發放一萬元的紓困金,法官判共同監護,但對方是主要照顧者,那是誰領?
A:要看酌定親權部分的判決主文為何,如果沒有主文中沒有「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由您前妻/前夫單獨決定」這個事項的話,則仍須由雙方一同申請領取,也可以由一方填寫委託書交由另一方單獨辦理,如果有的話,則由對方單獨具領。至於領完如何分配,則有雙方自行協商,然而因為這個紓困金的目的應該是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仍然建議交由照顧同住方利用,較為適合。
6️⃣ 延上題,現在政府不是有發放一萬元的紓困金,我們現在在打離婚官司,那這一萬塊誰領?
A:在親權酌定訴訟確定之前,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仍由雙方共同認知,如果沒有暫時處分先決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方式,或暫時處分中沒有裁定「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由妻/夫單獨決定」這個事項的話,則仍須由雙方一同申請領取,也可以由一方填寫委託書交由另一方單獨辦理,如果有的話,則由對方單獨領取。
7️⃣我每個月都要付扶養費,我怎麼知道她有沒有用在小孩身上,還是拿去亂花?
A. 這邊的話也無從考證對方把您匯給她的錢花在哪邊,若對方真的有花費需要,也可以想成幫她一把,她自己掙的錢則拿來養孩子,實際上孩子還是有受到扶養。
但如果在探視小孩時,發現小孩面黃肌瘦、衣服破爛,明顯有照顧不佳的狀況,而對方則整天出遊喝酒、開名車超跑,則可以蒐集對方確實有不適任親權人的狀況,並以此提出改定親權訴訟。
8️⃣ 我住大樓,我們樓上每天晚上都”砰砰砰”一直跳,吵的我不得安寧都要看身心科了,我跟管委會反應了很多次,管委會請我自行協調,這真的無法處理嗎?
A可以用以下幾個方式處理
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向警察機關檢舉,以罰鍰對對方進行制裁。
2. 又居住安寧權向來為我國法院實務中所承認之人格權,可以先蒐集證據(例如錄音記錄對方某天的吵鬧行為、測量分貝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對方停止、除去侵害來源(例如砰砰砰的來源如果是家中寵物,則要求將該寵物移置他地飼養),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
9️⃣ 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的差別? 什麼人可以申請保護令呢?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二年。
4.只要您是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即 父母、監護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 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向法院提出聲請。
但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才有權向法院聲請,所以這個只能透過報案的方式讓警察機關跟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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