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中問題及回覆如下,請參考如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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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直播中許律師有回答幾個法律問題,我們一樣會用文字描述讓大家知道法條內容,但因考量字數太多,小編有閱讀障礙😅😅😅,所以會分二天發文喔,請參考如下喔~~
1️⃣鹽埕嚴小姐:現在疫情期間很可怕,可不可以暫延探視?
👉👉👉如果雙方可以協議的話,則以雙方協議為優先。但是雙方如果真的無法協議,就是必須依照 #法院的探視判決書、 #暫時處分裁定或者 #調解筆錄 、#和解筆錄,也就必須依照上面規定時間、方式來進行探視。
但是,疫情期間,為了小孩健康著想,減少移動,可減少感染疫情的風險,也是一個可以跟對方協議的點,要求可否暫時停止探視,但是一定要說,「會把停止的這一次補給對方」,如果雙方是善意父母的話,當然為了小孩好,就會合作父母,把小孩健康放第一,但是如果真的雙方協議不成,就是回歸到我上面說的依照法院判決原則探視的時間、方式為準。
2️⃣鼓山金城武: 我們店在今年3月31號從百貨公司撤櫃,雖然合約內容是有說要4個半月才會撥貨款,百貨是因爲怕說有客人要退換貨或是我們有欠百貨款項,但我們都沒有類似問題,我們除了「溫和」跟百貨溝通請他們提早撥款以外,還能有較「有力」的方法嗎?
👉👉👉依據 #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鼓山金先生這個問題,因為百貨公司與駐櫃這一方應該都是簽署定型化契約,也是由百貨公司所擬定的,所以這個情形應該可以適用民法第247-1第三款規定或者第四款規定,然後以此規定發存證信函給百貨公司,要求四個半月才能撥款這個條款是無效的,要求百貨公司可以儘速撥款。
3️⃣台南李婆婆:我要過戶房子給我小孩,但我怕他們以後不養我,有什麼辦法處理呢?
👉👉👉依據 #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依據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也就是,可以依據民法第412條規定,在贈與前要先跟兒子簽立一個附帶負擔的贈與契約,裡面的協議一定要清楚的寫到,我要贈與某某東西給我的兒子,但是我的兒子一定要扶養我到終老為止,否則我就要把贈與撤銷掉,要求把某某東西返還回來。
假如兒子真的不盡孝道,未盡扶養義務的話,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12條、416條的規定主張撤銷,並得依照民法第419條依照不當得利,要求返還贈與物,但是要千萬記得,從你知道他有不履行扶養義務開始壹年內,你就要主張撤銷,否則過了時效,就沒有辦法再把贈與物要求返還回來了。
4️⃣屏東鍾小姐:我想要離婚但是監護權談不攏,所以離不了,我不知道要從何下手,另外他有對象還來套我的話,拿著錄音恐嚇我,原本小孩是要讓給我,後來又反悔,現在也沒支付小孩的費用了,小孩子從小都是我在顧,現在分開他也要小孩,到底我能怎辦?
👉👉👉關於離婚部分:
如果對方有對象,你也有掌握證據的話,可以依照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夫妻之一方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者,主張對方有外遇又對你恐嚇、導致身心狀況不佳,兩造已經無法相處、感情破裂可歸責性是由他方造成的,主張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要求法院則一有利判決離婚。
當然除了離婚外,因為對方有外遇,也可以像對方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以及離婚損害賠償。
關於監護權部分:
依據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因為監護權涉及的很廣泛,但是如果進入法院之後,會有社工來訪會參考上面條文的條件,來看通常都是何人照顧,對方有沒有支付扶養費,有沒有照顧小孩的能力,有沒有家庭支持系統、親職能力、監護意願等等的,作成訪視報告。之後如果進入訴訟後,會有家事調查官再做出更詳細的報告,會訪視小孩、學校老師或者雙方父母等等,做出更詳細的家事調查官報告,他們依據大概會有「幼年從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同性別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等等條件,來評斷到底誰比較適任監護權,或者監護要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但是如果有發生家庭暴力情形的話,可以還可以主張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認為施暴這一方是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的,所以這個問題很廣泛,要看看上面條件,綜合評斷,才可以爭取到監護權。
5️⃣李安心小姐:我於5/30及6/4在Fb跟某賣家訂購了商品,總共匯款金額為5610,此賣家在6/4時告知商品已到貨,並且告知我說 12小時內會將商品出貨給我,到今日6/6尚未收到商品出貨的訊息,賣家也一直話術繞來繞去的,請問這個部分能夠成為詐欺罪嗎?
👉👉👉依據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也就是這個賣家施以詐術(也就是話術騙你有這個貨,但是其實沒有這個貨物,或者自始根本沒有打算出貨),然後導致你限入錯誤,你因為他的專業話術,造成你金錢損失,這樣就可以構成詐欺罪。
但是如果他確實有這個貨物,只是貨物遲延到貨,這樣的話,就不能構成詐欺取財,只能以民法要求損害賠償,或者你可以要求返還價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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