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傷害罪??? 什麼是重傷害罪??? 兩個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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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傷害罪???
What is 重傷害罪???
兩個的差別在哪裡阿??
今天來淺談一下傷害罪責,以及相關的賠償….
一、什麼是普通傷害罪??
朋友間打鬧也算是傷害罪嗎??
◎◎◎根據刑法第 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就是說-------犯罪者有想要傷害人的動機、目的、行為,然後確實造成被害者「受傷」的結果,但如果只有想傷害人行為出現,但卻沒有造成受傷,這樣只是未遂,但是刑法上是不罰傷害未遂的。
◎◎◎那如果是精神上受到傷害也可以成立傷害罪嗎??
法律並沒有定義傷害罪拘限在身體的受傷結果,如果 #精神上受到傷害,仍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
◎◎◎如果我只有想打他造成瘀青而已,但是不小心戳瞎他的雙眼,這樣我是普通傷害罪還是重傷罪??
如果本來的犯意是想要讓人造成「輕傷的結果」,結果,卻不小心過失導致重傷,讓人失去原本的身體機能一部分,或喪失功能完整的話,就是會成立「 傷害致重傷罪」
二、那什麼是過失傷害罪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意思是說,並非像普通傷害罪一樣,犯罪者並沒有意圖或故意要傷害別人意思,但是在無意間卻造成被害者產生受傷的結果。
◎◎◎過失傷害的案件也大多會發生在車禍案件,因為任何人都不想要發生車禍,但是車禍往往會造成被害者受傷,而這個受傷的結果, #並非犯罪者刻意、故意造成的,有可能造成被害者骨折、瘀青、住院或死亡,這些是過失傷害的範圍喔。
◎◎◎但如果我車禍不小心造成對方死掉了怎麼辦??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很多大貨車聯結車的車禍就是開車車禍過程中造成被害者當場死亡,這樣就是過失致死的刑事罪責,而且是非告訴乃論,意思就是不需要家屬特別提告,地檢署就會直接偵辦這個案件。
三、那什麼是重傷罪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來說----犯罪者出於 重傷害的犯意或故意以及行動,然後造成被害者發生重傷害的結果(何謂重傷害的結果,依據刑法第10條規定,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覺、聽覺、嗅覺、味覺、語言能力、肢體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依據刑法第10條第5項就有針對重傷有定義: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以如果今天我被人家傷害造成我眼睛失明,或者耳聾、或者變肢體殘障,這都是我們常見的重傷害結果。
◎◎◎那也因為這個傷害是非常嚴重,造成被害者後半輩子失去身體某個機能,嚴重毀損身體的情況,所以,當然也是不經告訴,檢察官就會直接偵辦的非告訴乃論,尤其常見的都是年輕人鬥毆,出手過重,導致被害者變成殘疾人士,這樣就真的毀了一個人的一生阿。
四、但是我是想要給對方一點教訓的普通傷害罪,為什麼檢察官會起訴我重傷害罪呢??到底怎麼區分??
◎◎◎每人犯罪者來法院的時候,都會辯稱自己是想要給對方簡單教訓而已,但是不小心造成他重傷害,所以應該判傷害致重傷罪,而不是重傷害罪,因為這兩個有刑度的差別,所以當然很多被告一定會替自己這樣辯解的。
◎◎◎但是檢察官、法官如何區分呢?傷害罪跟重傷罪除了受傷部位外,主要在於被告傷害被害者的受傷結果、傷勢輕重、受傷的部位、犯案過程是否為致命部位、是否持用兇器等等,來依此推斷究竟犯罪者的內心是基於傷害的犯意還是重傷害的犯意。
◎◎◎那如果是基於想要讓被害者造成重傷害的結果,結果卻沒有,只有產生輕傷的結果,這樣就會變成重傷未遂罪,而並非普通傷害罪而已。
◎◎◎種種結論聽下來,你們應該知道一個邏輯了吧,法官檢察官完全是先取決於受害者是出於什麼樣的心態為出發點,然後再去判斷什麼罪責的,而並非直接先看受傷的結論 反正如果覺得很複雜,當然還是得詢問專業律師拉~~
五、被告如果不想被關,那被告可以用什麼方式來免除這樣的罪刑呢??
◎◎◎當然就是「 和解」,如果被告與被害者有達成一定的共識,無論是道歉或者賠償,雙方已經達成和解條件的話,被害者可以為被告求情,取得原諒,讓法院或地檢署判處,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者 #緩刑判決。
六、如果我被人家傷害或車禍被撞傷,除了刑事讓被告受處罰外,我也可以要求賠償嗎??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如果受傷造成身體上或經濟上的損害,就可以跟被告提出損害賠償,通常可以要求下面幾個費用:
1. 醫療費用
2. 看護費用
3. 不能工作損失
4. 汽機車維修費用
5. 後續醫療費用
6. 就醫交通費用
7. 本次車禍所使用輔具費用、 #醫療用品必要支出
8. 財物毀損
9. 勞動能力減損
10. 喪葬費用
11. 精神慰撫金
◎◎◎這些拉里拉雜真的很複雜,如果不知道怎麼計算,還是得請律師幫你一下 嘻嘻!!! 但是被害者所請求的數額還是僅以填補被害者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而且以上的這些費用請求,也是需要有醫院的醫療單據或 診斷證明書 、相關證明文書才可以請求的,並非漫天開價。而且被害者有收到強制險的理賠 ,也要從總請求的數額裡面予以扣除喔。
◎◎◎而且,如果真的被害者因為案發的過程,造成死亡的結果,被害者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也可要求上開的賠償費用,以及個別的精神慰撫金。
總而言之….千萬不要有任何傷害他人的犯意,或者行車一定要非常注意,以免惹禍上身,還要造成賠償責任跟刑事責任,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也是得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幫你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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