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種行為居然有可能觸法,關於侵占罪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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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規範之下,個人的財產權利有非常明確的規範,但大家知道嗎?侵占不只是人跟人之間的糾紛,某些情況之下也有可能觸犯侵占罪。在台灣,侵占罪是刑法上一種財產犯罪,它不僅包含了對他人財產的不當占有,也涵蓋了公務公益的侵占、遺失物的侵占,甚至是親友之間侵占。許多人可能因為對法律認知不足,在不自覺之間觸法。為了避免無意中成為犯罪者,讓我們來詳細了解侵占罪的定義、類型及其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壹. 什麼是侵占罪?
在台灣刑法中,侵占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他人動產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對於財產的所有權,損害當事人的權益。侵占罪的成立,不僅需要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也需要包含他人財產的客觀非法占有。
構成侵占罪的要件
如上所述,刑法中對於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有明確的規定,除了有主觀上的判斷,也需符合客觀上的條件,例如:
1. 占有人故意轉為己有:占有人原本可能是合法持有、保管該物,但後來產生非法占有的意圖。
2. 行為確定:對於當初所保管、管理的他人財物,有確定占為己有、並且拒絕歸還的行為。
3. 需為實體物:侵占中所指的物品,應屬於實體物,如:動產、不動產…等。
貳. 四種侵占罪類型與範例:
1. 普通侵占罪
這是最常見的侵占類型,當一個人故意非法占有他人的動產時,並知道這行為屬於犯法,卻仍故意為之,就構成了普通侵占罪。
範例:如李先生因出國,暫時將房屋交予友人保管,但事後友人卻堅持不歸還房屋,直接占為己有、甚至變賣後直接佔取錢財。
2.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職人員或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的人,若侵占了與其職務相關的公共財產或業務上的財產,則可能構成此類侵占罪。
範例:張小姐是一名醫院行政人員,她利用職務之便,將醫院的藥品轉賣牟利,即侵犯了業務侵占罪。
3. 侵占遺失物罪
當一個人撿到遺失物,並且有尋找失主的可能性,但選擇不通知失主或警察,而將遺失物占為己有,則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範例:陳女士在公園的長椅上發現一個錢包,儘管錢包內有明顯的聯絡資訊,她卻決定保留這個錢包並消費其中的現金,這行為就觸犯了侵占遺失物罪。
4. 親人財產侵占罪
當一方侵占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的財產時,即便是家庭成員之間,亦可能構成親人財產侵占罪。
範例:王先生未經父親同意,擅自取用父親銀行賬戶中的資金來投資股市,即使他們是親子關係,王先生的行為也符合親人財產侵占罪的定義。
叁. 侵佔罪的罪責是什麼?
在台灣,侵占罪的刑責根據侵占物品的價值,和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來決定。根據台灣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是侵占公物或在災害時侵占他人財物,依法可處更重的刑罰。
侵占罪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刑事處罰,行為人還可能需要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返還原物或賠償等值的金額。
侵占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它直接侵犯了個人或公有的財產權益。透過對侵占罪的深入了解,我們可以體認到尊重他人財產的重要性,並避免因誤解或無知而觸犯法律。作為守法的公民,我們應當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覺,避免占有他人的財物,無論是公共場合遺失物,或是親人之間的財產交易,都應謹守法律規範,才能維護個人與社會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