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領我帳戶的錢是不是可構成偷竊罪還是偽造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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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領我帳戶的錢是不是可構成偷竊罪還是偽造書呢????】
◎不一定會構成犯罪 !!怎麼說呢
夫妻期間,去提款是有經特別授權的,領的那些錢也都是花在自己與孩子的生活開銷家庭生活費上,也有辦法交代金流,就不一定構成犯罪。
1.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1003條第1、2項有明文。
2. 所謂日常家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之一切事項。例如幫忙提領錢轉帳生活開銷支付卡費、支付修繕家裡壞掉東西都算日常家務。 拿去買私人包包就不算了
3. 此外,民法第1018之1條自由處分金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關於家庭開銷,若決定將財務交由某一方使用管理,要在離婚後,應舉證證明雙方曾有約定使用的限制或者沒有經過授權,才可以告管錢者有溢領或盜領的事實。
4. 一般家庭裡太太管錢管控家裡經濟支出佔大多數,所以先生也願意交出自己的印鑒、存摺、提款卡給太太去銀行領錢或是來做一些投資或儲蓄也是常見,先生通常也都知情,這樣都算日常家務不會有犯罪的構成。
5. 但是!!!!!如果一旦講到離婚,就會開始找麻煩,「為什麼我帳戶的錢都不見了 都花去哪裡??」「我不是每個月都拿薪水十幾萬回家嗎 你給我交代清楚前去哪裡了???」
要離婚了,就會開始翻舊帳找麻煩,那管理的一方就要提出證明都是正常花費,才會沒事啊!!!!!
6. 如果婚姻內夫或妻使用他方的財產用於生活上開銷,假若有使用上的限制,一個月僅能提領多少錢之類的限制,沒有超出限制,或者都提得出單據,還是每一筆都有跟對方講一下的話,就應視為家庭之開銷,不得主張返還或告對方竊盜。
◎反正管錢的人要注意幾點,幾招教你啦‼️‼️
1.提出轉帳明細作證,轉帳要備註匯款作用,例如「修理馬桶領五萬」「給姑姑紅包8萬」
2.儘量平時作帳列出家庭開支後,才能知道一個月家裡開銷大概多少
3.消費儘量用信用卡,就有消費明細,不用擔心以後查帳沒有單據。
4.只要提領錢或者轉帳,都傳訊息告訴對方一下,截圖截圖,或者存放LINE記事本
總之,想告你的就是會告你啦,躲也躲不掉~夫妻一場,就是有人沒辦法好聚好散!
我常常說:「 婚姻就是投資,見好就收,投資失敗認賠殺出」,認賠殺出的當然也包含金錢跟青春 哀哀哀哀!!!!! 下一個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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