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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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心法律小教室
【性騷擾是什麼????】
無論是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都訂定有性騷擾的規範。
但是在刑法上有壹條叫做性騷擾防治法。(這要說明清楚都是法條就太冗長了,就先不說明…)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強制觸摸罪」,這是最普遍大家知道的性騷擾!
法律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別以為性騷擾防治法很容易構成。
分成四個要件:
1、性侵害犯罪以外(例如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2、「乘人不及抗拒」要件:所謂「不及抗拒」則係指行為人下手性騷擾行為,被害人都還沒有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言,什麼意思???白話來說,就是以偷襲式、短暫性之觸摸,讓被害人未能及時反應,行為人則已經完成侵害行為,根本來不及反應或抗拒。
➡️題外話:如果加害者係持續、 反覆為觸摸行為,或被害人有辦法、有時間閃避、抗拒之動作,甚或因驚嚇而不能或不敢抗拒,已經有相當時間足以讓被害者抗拒或影響被害者的性決定自由,都是屬於強制猥褻之範疇。
3、「觸摸」要件:依一般性定義,所謂「觸摸」係指「#碰觸撫摸」(請查教育部國語辭典)
4、「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要件:與人類之性、性別及第二性徵有關,而不習於裸露,且不欲他人未經同意任意干擾或觸摸之部位。
雖然說的很簡單,在這裡也不討論強制猥褻的問題,只是單純論最簡單也最常發生的性騷擾,總之,無論在任何壹個地方或者工作場所,甚至學校之類的,只要加害者為了騷擾、調戲被害人為目的,俗稱『吃豆腐』、『佔便宜』、『毛手毛腳』、『鹹濕手』都是性騷擾。
舉一個簡單例子:
監獄裡面的B同學,在A同學走過去的時候,用下面的陰莖突然頂了一下A男臀部,只是一瞬間的事情而已,A男感受到不舒服,這樣也是會構成性騷擾的!!
另一個例子:
有一個A女去按摩,按摩師父突然用手撫摸及抓A女胸部、用舌頭舔吻A女頸部,等到A女起身離去或出聲制止才願意停手,這樣的行為就是強制猥褻,而不是短暫觸摸的性騷擾了!!!
希望大家都可以互相尊重彼此的身體,沸沸揚揚的性騷擾新聞趕快落幕,能讓所有的受害者都能獲得平靜的生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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