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不想結婚了,聘金、金飾可不可以拿回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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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不想結婚了,聘金、金飾可不可以拿回來阿???】
很多人交往多年之後,會先訂婚,
或者是訂婚後,
有一方就先出國唸書之類的…
或者因為什麼原因,
決定某某年在來登記結婚,
但是如果因為某一方愛上別人,
又或者,某一方突然某些因故不想登記結婚了,
這樣到底給對方的聘金、金飾
可不可以要回來?
那我們的青春呢?可以要求賠償嗎???
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婚約的話,
那就可以依照民法第979-1條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白話就是合意解除婚約的話,是可以請求對方請求返還聘金、金飾的!!!!!
但是能不能請求精神賠償或其他損害賠償,那就要是另一件事情了。
但也有一種情形是,如果有一方外遇,或者突然因故不想登記結婚了,
例如訂婚之後又跟其他人訂婚、
故意違約婚期
生死不明壹年
與他人性交
或者其他重大事由等等
也就是民法976條規定的情形,
沒有過失的這一方,除了可以跟對方解除婚約以外,還是可以跟有過失的這一方,請求損害賠償的。
那價值觀或用錢觀念不同,到底算不算重大事由可以解除婚約???
其實還是得看妳們提出來的證據到底是什麼,
但理論上,應該並非重大事由,妳們在訂婚之前早應該有交往,
怎麼會不知道對方跟你之間的價值觀或用錢觀念合不合呢?
三觀合不合你應該都很清楚阿,所以很難用這個理由來要求損害賠償或精神賠償。
話說很多交往很久很久的男女朋友,
好像如果分手了,有一方就會突然很快結婚,
妳們有這樣覺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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