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職場霸凌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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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霸凌」,意思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職場霸凌並不是偶發性,是持續性、長期性的行為。不僅是老闆、主管對下屬,還是同事之間都有可能發生霸凌情形,可能是:講某人壞話、冷嘲熱諷、言語侮辱、人身攻擊、刻意工作上刁難、超量工作、不准假等等都算。
二、 雇主老闆會有責任嗎??
公司需要就霸凌行為負擔民事或行政責任嗎??
1.依民法第188條規定,雇主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就是-----如果職場發生霸凌情形,公司若未盡監督管理之責,也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2.依民法第483-1條:「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白話就是➡️➡️➡️公司本來還有負保護受僱人不被侵害的義務,但是如果被有事先防範,定訂好相關規則或者申訴管道,也有可能構成侵害行為,公司也是要負擔賠償責任的。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1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白話就是➡️➡️➡️如果受僱員工還因為霸凌事件產生身心問題,甚至鑑定為職業病的話,公司還有可能面臨 #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的賠償責任。
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5條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依上開規定,公司需要就職場霸凌、性騷擾制定相關辦法建立事前預防、事後申 的救濟管道等機制。
白話說➡️➡️➡️公司應該針對個別狀況,每個職務、職域、工作環境、條件等等,來制定各別公司之規章、工作規則、守則、勞動契約書,才不會讓受害者員工沒有救濟的管道,也盡量防止這樣的情形發生。
三、 加害者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呢????
如數家珍…如果霸凌的這些行為已經構成破壞他人的名譽、隱私,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195條,要求加害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回復名譽。
如果已經達到受害者,身體上的傷害,也可能構成刑法傷害罪、恐嚇罪、妨害名譽 等罪、性騷擾防治法 的刑事責任。同樣的也可以對加害者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如果真的產生霸凌行為的時候,我覺得應該還是要先去尋求主管或者同事的意見,而且也要在這種霸凌行為產生的時候錄音 、截圖蒐證,但是霸凌行為通常不是會彰顯的,所以蒐證有其困難度,所以希望還是不要有這種情形發生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