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約定好原屋況交屋,但之後發現漏水,還可以要求原屋主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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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約定好原屋況交屋,但之後發現漏水,還可以要求原屋主賠償嗎????】
很多買賣中古屋的狀況,
大家為了互相避掉日後賣屋修繕的麻煩,
往往都會要求在買賣契約書上面註明
「 現況交屋、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等文字。
但如果後續真的買家發現有嚴重的漏水瑕疵,
或者輻射屋等情形的話,
是不是真的就不能跟原賣家來請求賠償或修繕了呢?
答案其實不然!!!!
之前有一些判決認定,
即使賣方在買賣契約書有約定「現況交屋」
但也不代表買家放棄「 瑕疵擔保的請求權」!!!!
換言之,便宜賣出,不代表就完全不用負擔責任。
只要買方沒有放棄「瑕疵擔保的請求權利」,
即使雙方都同意「現況交屋」
有出現嚴重瑕疵,賣方日後也是有可能要負責任的。
假設,真的需要萬無一失,
雙方都不要互相再來打擾了,
那就需要加註三要件:
1.「賣方已明確誠實告知某某瑕疵範圍」
2.「現況交屋」
3.「買方願意放棄瑕疵擔保的請求權利」」
要三個條件完全滿足,才可以達到幾乎完全不用被請求損害賠償或修繕之責任。
這真的非常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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