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 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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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胖律師週二小教室】又來了!!! !👩🏫👩🏫👩🏫
各位,知道什麼叫做『 妨害名譽』嗎❓
為什麼隔壁鄰居罵我髒話,我告他,我收到傳單通知書上面是寫妨害名譽?不是公然侮辱❓❓
到底 誹謗、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有什麼區別呢❓❓❓
其實,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統稱『妨害名譽』,但是兩者構成的要素還是有所區分的喔!
「公然侮辱」是不就事實去陳述、評論性質,破口的謾罵、侮辱,例如:大罵三字經「幹○娘」「破麻」「畜生」「不要臉到極點」…等,但是既然叫做公然,一定得符合公然的要件,也就是是要在公開大家都看得到(也就是俗稱的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可得見聞)、聽得到的情況下罵,包含在網路上、社群軟體、BBS,甚至是三人以上的LINE群組內公開留言都算,讓大家都知道你在罵誰,導致被害人在社會評價也就是形象之類的受到減損,就算是公然侮辱了❗️❗️❗️
但是,但是有一個案子倒是蠻特別的,被告罵被害人「妳不要傻傻的去給人插爽還不知道」、「妳去給人插爽」,聽起來很不舒服吧~~可是法院竟然判被告『 #無罪』,其實法院還是會審酌到底這樣的話有沒有構成「侮辱人」、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來判斷,所以即便用詞粗俗,但是被告能證明自己所講的這些話,是沒有侮辱、謾罵、辱罵被害人的犯意,仍然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名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誹謗」則不需要公然的要件,即便是私下轉述,但是具有事實、評論性質的言語攻擊進行批評,毀損他人名譽,並非沒來由的謾罵,則有可能有誹謗罪的問題。
例如:「某某人私生活很豐富,每天換不同男人!!」「最好離某某人遠點不知他有沒有性病」「沒職業道德也沒倫理道德」「某某餐廳菜不衛生,吃了拉肚子」…,這些話只要未經查證之下,陳述與事實相反之內容,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但是,但是如果被告能證明自己所說的事情,並非涉及他人的『私德』或者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且又真實無誤的,那就不罰。
但是,但是誹謗罪有時難以成立,因為有⚖️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保障,這是什麼意思呢??
可以分享這個案件給大家👉👉👉
曾經有人在臉書上陳述「門神終於露出水面,就是局長○○○…!○○地點大火…局長○○○根本沒有全場坐鎮火場,…,匆匆吃了便當就離開現場了!…然後第二天還厚顏無恥發新聞說他坐鎮指揮。…有史以來最奇特的『官場現形記』。…原來內神通外鬼的內神,不是稽查員,恐怕是○○大局長吧?…我們要勇敢拒絕養門神。」
講的這麼難聽,大家都知道在罵誰了,而且也足以貶損這個局長的社會地位、形象、名譽了,可是到底為什麼法院還是可以判決『無罪』呢???
簡單來說,因為本件被告確實有經過查證之後,並非無的放矢的批評,且批評的事項都是與公共事務與環境議題有關的,並沒有特別針對私德評論,所以被告發表言論,是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內容係有經過查證,並非惡意評論,主觀上亦無誹謗之故意,即便有點難聽,也不會構成誹謗罪要件的~
總之,還是很難拿捏,自己得小心發表言論阿,各位!!!
看到這麼天真無邪的笑容就消消氣,好好說話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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