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激怒我,我可以罵回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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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胖律師週二小教室】又來了!!! !👩🏫👩🏫👩🏫
今天來淺談一下,什麼樣的話才會構成『 恐嚇罪』❓
如果對方激怒我,我可以罵回去嗎❓
那什麼是恐嚇罪呢??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命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文就是:👉👉👉
被告舉凡以言語或舉動,陳述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讓人產生畏怖、畏懼之心態,至於到底有沒有實際做的意思或最終之目的或動機何在,都在所不問,這樣就能構成恐嚇罪。
讓我們舉幾個例子吧~
✅Q1:如果你不守約定,你會不得好死,這樣算不算恐嚇?
A1:其實這樣的話,只能算是警告而已,因為一般人是可以判斷的出來,這是詛咒的話,根本不是人能夠加以控制的,所以沒有辦法當作是恐嚇罪的要件。
✅Q2:你再不還錢,我就要把你告到死?
A2:這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本來告人就是自己的權益,只要不是私底下非法手段就好,走正常的訴訟程序(也就是告人),這是不會達到恐嚇罪的要件的拉!
✅Q3 : 這兩個垃圾、社會敗類,我一定要親手把你們處理掉?
A3:其實還是前後文,很簡單的認定,也就是對方講「處理掉」這樣的言行,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真的有可能會發生生命危險或人身安全有疑慮的話,就可以構成恐嚇罪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894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實這樣判決過有罪)
✅Q4:你趕再踏進我房子一步,我就打死你?
A4:通常實務上,『是不會成立的』,可能會講這樣話的人,應該是兩人有發生房屋糾紛,為了維護自己財產權益、避免他人侵害的動機之下,才會講這樣的話,雖然方法實屬不當,但是目的是良善的,而且也是不確定對方是不是還會再踏進房子,附條件、不確定的危害通知,還不足以成為恐嚇罪。
✅Q5:你就不要給我找到,一定撈起來滴水(台語)?
A5:其實這個要看前後對話、語氣及二人對話時之情境,如果這樣的話,讓一般人聽到這樣的言語,當下會有所畏懼,讓人感覺生命、身體受到威脅,這就是惡害的通知,很難認只是單純情緒性粗俗、戲謔的話而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3號刑事判決就曾經判決過有罪喔!!!)
無論如何,心平氣和、好好講話不行嗎⁉️
一定要講話帶威嚇字眼嗎? 不要反倒維護自己權益不成,卻反被告恐嚇罪,這樣就得不償失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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