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越界建築』可以請對方拆屋還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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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胖律師週二小教室】又來了!!! 👩🏫👩🏫👩🏫
最近有個案件,小明在琴琴的土地上越界蓋了房子,無權佔有一段時間,從五六十年間就開始佔用了,直到政府重新測量土地,才發現有越界,所以琴琴就來法院要求小明拆除越界的部分建築,還有請求這段時間佔用的租金,但是小明說這個土地是畸零地,地目為『道』,而且幾十年來是大家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而且琴琴請求拆除建物,會影響建物結構,讓小明全家居住安全受到危險。
所以,既然是既成道路,屬於大家共用的,琴琴不可以出租、出借也不能自用,所以就不會有受損害,小明主張不可以拆除他的建築,各位,遇到這個狀況,到底誰有道理呢❓❓❓
其實在我們都很小的時候,很多長輩的土地、建物的所有權都搞不清楚,等到政府重劃、重測土地,或者有後輩需要用到土地的時候,才發現,自己的土地上面的建物怎麼不是自己的,或者別人的建物竟然有部分是蓋在我的土地上,而且無權佔用了很久,甚至在民國五六十年間就開始佔用了,是否就會就地合法了⁉️⁉️
相信這種情形是屢見不鮮的,如果遇到這種『越界建築』的情形,到底該怎麼處理呢❓❓❓
可以請對方拆屋還地嗎❓❓❓
還是我只能請求佔有這段時間的錢呢❓❓❓
⚖️依照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
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1項但書(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及第2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價購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規定準用之。
法院認定,如果直接移去或變更超過地界之房屋,會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法院可以斟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及『#雙方當事人之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但是,法院考量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之結果,不要求拆屋還地,也不等於佔用就是合法正當的。
所以有關琴琴跟小明的案件,即便法院考量全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然後依照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規定行使裁量權,不要求小明移去建築物,但是賦予琴琴可以要求小明買下越界佔用部分的土地,或者這段時間佔用的賠償費用,但是,但是,但是也不代表在小明還沒有支付價金或賠償金之前,就有取得合法占用的權利。
今天的小教室比較困難吧!因為涉及土地、建物的問題,本來就比較複雜性,所以大家遇到這個狀況的話,就可以看看學習喔!!!
小編看到這裡已經暈頭轉向了😱😱😱,中肯的建議👉👉👉遇到這種問題還是尋求專業處理吧~~哈哈🤗🤗🤗🤗 (硬要置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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