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聊聊收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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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聊聊收養的案件
事務所去年有一陣子連續出現收養子女案件 ,
現在收養也是變得很麻煩、嚴謹,所以記得要注意準備下列事項。
收養人需具備下列條件證明:
一、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犯罪紀錄
二、 身體健檢報告
三、 收養同意書正本(最好是經過公證)
四、 戶籍謄本
五、 所得、財產清冊
六、 各法院配合社福單位的「 出養親職教育課程」證明書
萬事俱備後法院會安排調解、社工訪視、開庭,如果都具備以上證明,被收養人也同意收養人收養,基本上裁定都會過。
但是,通常都是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通常最難最難的是難以取得收養同意書,因為攸關生父或生母某一方是否同意、是否願意簽名,如果不同意基本上法院真的很難會直接裁定同意通過收養。
但如果有下列情形,法院也會安排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調查有無這種情形,才可以不用經過生父生母同意,裁定准許收養
民法第1076-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完全沒有探視沒有給付扶養費,絲毫無感情聯絡,或者事實上打死不相往來,甚至有虐待情事等等。
而且收養的限制也不止這些,例如要大於小孩20歲,但如果是收養配偶的小孩,就只需要大於小孩16歲就好,等等的限制,所以如果真的要收養,也還是得請教一下律師最好拉,嘿嘿~~~免得白跑程序阿,不是嗎???!!
#此案例是生父同意出養,也在社工訪視告知社工同意出養,所以事務官開庭二次就裁定下來,對方也沒抗告,過年前也如期辦理完成,真的是一家團圓。Happy ending.真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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