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只是迴轉 是對方超速造成的 為甚麼我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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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迴轉 是對方超速造成的 為甚麼我要負責????】
有當事人問我:「我在旁邊想說沒車要直接迴轉,但是後面的機車騎很快自己撞上來,我閃避不及,然後對方就失控摔倒在地,對方有受傷,可是明明是他超速,為甚麼我過失比較大????」
◎超速還是違規迴轉比較嚴重???
1.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38號刑事判決參照:
「一般正常駕駛人在該肇事環境下需要約(1.6+1.51=)3.11秒發現、感識危險異狀,並適當採取緊急煞車始有機會避免撞擊事故之發生。本案依監視器影像畫面,若機車未採取閃避行動,自煞車燈亮起瞬間(18.316秒,已完成感識並採取煞車反應),經1.303秒將抵達雙方理論碰撞點(19.619秒),其值小於1.51秒,不足以讓機車B(即乙車,下同)駕駛人採取煞車減速至停止以避免事故之發生。」(見第一審卷㈡第65頁),鑑定人XXXX於第一審亦證稱:「第七點的結論是說B車是來不及反應的,即使B車騎時速40公里,而且路面乾燥,條件最好的狀況下也無法避免事故發生。」
2.白話說,車禍事故發生時機車騎士即便沒有超速,躲避危險所需時間是非常非常短的瞬間,一般人也難以閃避突然迴車的人,更何況是超速的人,跟是否超速行駛無關,突然迴車絕對是有重大的肇事因!!!!
3.只要你違規迴車,造成別人受傷,就不能說對方超速就沒有我的事,而且法律上通常都是主責原因
4.只不過到底超速或迴車 哪一個比較嚴重影響到肇事比例,進而影響民事賠償的問題而已,通常依照肇事處理原則迴車佔肇責70%、超速佔30%;但當然這也不是完全,如果超速的太誇張例如機車騎士騎到時速85至95公里,也是有判決認為應該同負50%之過失比例,方屬公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參照)。
反正無論騎車還是開車都得小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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