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一定得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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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心法律小教室
【調解一定得去嗎???】
問:很多很多很多當事人收到調解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解答:
其實調解分為兩種,一種為「鄉鎮市公所調解」,另一種為「法院調解」,甚至還有「勞工局的調解」。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一般如果是簡單的民事糾紛,或者車禍案件,甚至是商業糾紛的案件,只要涉及簡單「#錢」的案件,或涉及一般鄰居、家屬,如果不想要直接上法院,為了要好好溝通的時候,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 #鄉鎮市公所調解,現場會有資深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促成調解。
◎而且如果真的調解成立的話,會協助雙方當事人寫成 #調解成立證明文件,然後交給法院核定。因此,當然如果內容調解成立之後,就要按約履行,或者例如同意調解條件之後就要撤回告訴,這些雙方都得基於調解內容要去進行。
◎但是可否拒絕出席呢??
其實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是比較簡易一點處理糾紛的場合,所以也沒有強制出席的必要。但是如果真的遇到紛爭,還是認為可以先去瞭解一下狀況就好。這是不會被罰錢的。
【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分為強制調解事件以及任意調解事件,例如,親屬間的「 #家事案件」儘量會是強制調解。其實法律為了避免當事人濫訴、小額訴訟或擔心親屬間因訴訟傷害情感…等,法院會要求於起訴後先行強制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審理。
◎以下就是法律規定最常見,要求 #強制調解的案件:
依 #民事訴訟法403條規定,以下事項須經強制調解:
1.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2.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3.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4.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5.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6.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7.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8.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9.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10.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所以最常見強制調解的案件就是醫療糾紛,親屬間財產糾紛、家事案件、租金糾紛、勞資雇傭紛爭、合夥紛爭、小額訴訟案件,以上皆為強制調解案件。
◎如果強制調解案件不出庭可以嗎??
既然是強制調解案件,就是一定要出席,如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所以儘量還是配合一下拉。
◎如果有委任律師還需要本人出席嗎??
其實這個答案沒有明文,只要法院認為一般民事刑事調解案件由代理人出席即可,這樣就沒有問題,就不會被罰。但是某些法院,對於家事案件,會希望當事人至少本人要出席一次到兩次,#即便是委任律師還是會罰當事人錢,所以,就要留待律師怎麼跟當事人溝通,還有怎麼跟法院喬了。這個完全沒有一定的準則。
但是如果有委任律師了,當事人到場也沒有差別,因為都是律師在說話阿,當事人就是去當人型立牌,配合律師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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