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不可以告我老婆履行同居?要求對方回來跟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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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心法律小教室
有個當事人來事務所問我,我可不可以告我老婆履行同居?要求對方回來跟我住?
似乎好像沒有不可以齁?!!
但是有這麼簡單嗎??!
我跟我老婆吵架之後,結果她突然就離家出走,然後也不跟我講她住哪裡,我都找不到她,而且我也去報協尋,才發現她跑去南投工作了,那我可以要求她回來跟我同住嗎?
依據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雙方在婚姻中有約定好在哪一個地方來當作共同住所的話,對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直接離家出走的話,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聲請,法院就會裁定
主文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這樣的內容。
但是這樣就可以讓對方回來一起生活了嗎???
就算贏了,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也就是,沒有辦法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叫對方回來一起同住的,而且法院也不會派警察去抓這個人回來跟你一起住,或者罰這個人錢,就只是拿到壹張判決書而已阿,空虛~~~
#我正在跟我的肥肉履行同居義務難以分居阿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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