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除了強制險可申請理賠外,可以向對方請求什麼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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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有一個當事人,因為對方騎機車闖紅燈,撞到我們當事人,導致他的人和車都倒地,造成他『關節半脫位』且不能工作,受傷期間對方也不聞不問,因而委任我們處理賠償事宜。
這幾天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想跟大家分享除了強制險可申請理賠外,可以向對方請求什麼賠償呢?
👉👉👉因對方違反注意義務,過失侵害原告之身體及健康權等等,依民法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之規定,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那實際上,到底可以請求哪些項目呢??
1️⃣醫療費:
這不用我多說,看診的醫療單據都要整理收好以利向對方請求,法官判決強調就是有憑有據。而且,如果對方有強制險的話,保險公司也是會依據這個醫療費用單據先賠給受害者的。所以切記,一定要把所有單據都留下來喔!
2️⃣交通費:
因車禍傷害,無法繼續騎機車或開車回診,回診期間,搭乘計程車至醫院治療,花費車資可請求車資費用。但是,有時候也是要看有沒有必要性,如果不是傷害到很嚴重,甚至是可以騎乘機車或者開車,那也不需要搭載計程車,也是有可能被認定沒有必要性。
3️⃣看護費:
因車禍傷害導致行動不便,需他人全日照顧生活起居,可請求看護費用。而且,如果沒有真的請專業看護人員,反而是由家人幫忙照顧的話,這個部分的金額,也是可以比照看護來辦理的喔!
4️⃣不能工作損失:
如果因為車禍需在家休養,暫時無法再繼續工作,不得已暫停工作,醫囑有建議休養的話,而且真的得待在家裡不能上班,也是可以向對方請求不能工作損失的。
5️⃣後續醫療費用:
如果在進行訴訟的時候,因車禍受傷還是須長期復健就診,這部分的金額,不用擔心,這個部分可以麻煩法院向醫院詢問清楚,到底還需要多少時間來進行復健,或者有沒有進行開刀修復的必要性,有沒有引發其他併發症,這些都是需要詢問清楚的,一旦詢問清楚,確定真的是這個車禍引起的,那當然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4條、463條之規定,請求所受傷害之回復可能性及後續醫療費用之金額。
6️⃣慰撫金:
當然,如果因受傷導致驚恐不安,長期失眠、心悸,無法長時間工作,協助家庭經濟狀況,唯恐成為家庭負擔,原為家中重大經濟來源,卻頓失勞動能力,使心裡、精神上承受莫大之壓力等等理由,也是可以給你壹條精神慰撫金,我都稱作『收驚費用』,但是收驚費用也不是任我們開,要衡量雙方的身份地位、收入等等來判斷要給的金額多寡。
這些都是最基本的,如果還有其他請求的項目,也是會依照每個案件的不同增加不同請求的項目金額,嘖嘖嘖~我們真的不藏私,都條列的很清楚了,一樣的損害賠償但適用的法條不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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