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也可以有特別的保護了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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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了,半年後施行。
先簡單摘幾個重點給大家:
1.明訂了警察接受報案的處理sop,必要時得發書面告誡。
2.書面告誡後再為之,得向法院聲請發給保護令。(不過,有家庭成員關係者,適用家暴法的保護令)
3.跟騷行為本身有刑事責任,告訴乃論,一年以下。
4.違反保護令者,也有刑事責任,三年以下。
5.反覆實施之虞者,有預防性羈押的機制。
6.「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8項行為包括:【範圍不小】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這一款有點寬啊~追求者小心啊!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這份立法來的不簡單,因為已經講了很多年要定,但最大的障礙是內政部,內政部認為警員人力不足,評估無法配合。
現在來的正是時候,因為,恐怖情人的嚇阻,光靠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規定是不夠的(家庭成員、親密關係的認定很難擴大)。
至於此一案件是民事庭辦理,或是家事庭辦理,應該仍待司法院或各法院討論後再決定。
🚫不過行為態樣,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變成如果是因為其他夙怨、債務糾紛的跟蹤騷擾,就不構成,看來是執政黨立院黨團還是有在限縮適用範圍,以免真的造成警力的負荷不了。
#跟蹤騷擾防制法 #恐怖情人 #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監視 #騷擾
BY 楊晴翔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