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機早就已經停約了,再來跟我要門號積欠的費用,有無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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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個朋友問我,我以前辦的一個手機門號,綁30個月的合約,但是中途我手機早就已經停約了,為什麼現在要再來跟我要門號積欠的費用,利息費用、違約金呢? 那到底電信業者這樣請求,有無道理呢?
目前法院是認為電信費用應該在停止合約後,如果還有積欠業者費用的話,業者還是可以在2年內,依照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來跟客戶要電信費用。
白話來說,電信費用就是定期的債權,所以時效只有2年,所以電信業者,只要2年內沒有來請求返還電信費 的話,基本上就可以不用理會了,因為他們讓自己權益睡著了,所以法院當然也不會理會電信業者的主張。
但是,現在辦理手機門號續約綁唉鳳三十個月的租約,業者會另外要我們簽立一個終止合約就要索討『 專案補貼款 』的制度,白話說,就是如果停止合約的話,就要跟我們要違約金的意思。那違約金是不是也是如同電信費一樣,兩年內沒有來請求,就不用理會了呢?
嘖嘖嘖,這個很難說…
因為法院有兩種見解,
❇️一個見解是認為,還是要付違約金:
因為補償款,該等契約條款之目的,係電信公司於訂約時提供專案手機,使用戶得於申辦門號時即可以優惠價格取得手機,為限制用戶取得專案手機後,於短時間內隨意終止契約,或累計已繳納電信費金額不多,使電信公司賺取的電信費利益,甚至低於其低價出售或贈與手機之成本,受有用戶債務不履行所致的損害,故事先約定用戶違約(即違反契約條款)時,需補償一定之金額,此應屬「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
白話就是說,跟電信費道理不一樣,他不是定期給付的,而且是電信業者專案優惠給你們的,但是你們自己任意終止,所以一定得要收取違約金,而且業者在15年內都可以來請求,沒錯就是15年,所以,要小心,電信業者雖然不會跟你們要電信費用,但還是會來要違約金喔。
❇️另一種見解就是認為,不用付違約金:
電信業者,提供有線、無線之電信網路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等訊息之「服務」,並向使用者收取對價之商人,且基此向其用戶收取之通話費、上網費、月租費,該行動通信網路系統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上供給之「商品」,應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且認為補償款實際上是客戶申辦門號的時,因同意綁約一定期間而減免之電信費差額或電信設備優惠價差,實質上也是電信業者的商品應該付出的代價,而不是違約金。
所以白話就是,既然業者要給客戶專案優惠,業者推出綁定方案,整個方案都是商品,如果客戶終止合約,就不應該認為專案補償金是違約金。所以沒有在2年內來索討的話,客戶就可以不用理會。
你們認為哪一個說法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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