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契約未任滿卻離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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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朋友問我,他認識的一個女生,暫且稱呼她叫小美,小美去美容業工作,也簽訂了契約,契約裡面有寫,如果工作未滿三年就離職的話,必須要賠償違約金二萬五千元 ,沒想到小美上班不到五天過後,就沒有辦法適應,上班五天後就離職,業主竟然要跟小美求償二萬五千元,請問,小美一定要賠嗎????
微胖律師下凡來解答:👉👉👉
雖然現行勞基法法規,沒有禁止業主跟小美之間做這樣的勞動契約,也沒有禁止不能訂定這樣違約金 的限制,但是,還是得尊重勞工離職的自由權,還有每個行業的特性。
所以,還是得回歸到勞動契約,這樣的違約金條款,到底有沒有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如業主已經訓練了小美,並且培訓她當成一名美容師,也支付了不少培訓費用,那這樣的規定,才有違約金訂定的『必要性』。
如果業主才培訓小美不到幾天,這樣業主所承擔的教育培訓成本,根本就花費很少,甚至沒有花費的話,這樣的條款,就是沒有『合理性』。
再來,還有一點,如果這個條款訂定起來,根本就是完全不公平之「 單方利益條款」,而且業主是定型化契約 的話,根本不容許小美有額外討價還價訂定勞動契約的空間,這樣的契約,就是已經完全顯失公平了,就應該認定違約金的約定是無效的!!!
所以,單純從這個案例來講,小美才去五天而已,業主根本還沒有花到什麼樣的人事成本開銷,縱使這個行業有訂定該違約金條款的必要性,但是對於小美這樣的狀況,要求小美負擔違約金,根本是不符合合理性,而且勞動契約的內容小美根本沒辦法做任何的更動,所有契約內容都是業主自己決定好的,這就是所謂的 #定型化契約 ,也就是,無論到職幾天,服務未滿三年就得被罰違約金,恐怕是顯失公平的條款,業主是不可以請求違約金的!!!!
但是,如果小美已經工作一陣子,而且也真的利用公司的資源去上了培訓課程,學得一些技能之後,驟然離職,也不按照預告離職時間,向業主說要離職,導致業主無法找到人手,或者培訓上的開銷成本,那就衡量上面的必要性+合理性,法院也是有可能判決,小美真的是要賠償違約金的喔~~
#想當初剛出社會也是一年換24個老闆
#這樣不就被罰的亂七八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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