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到底有沒有用處阿?我要怎麼做才能把我的錢拿回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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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當事人來事務所說他給借人家錢,當初對方有簽本票給他,講好每個月還我一萬的,但是對方很皮,只有還2次,剩下的就通通不願意還,這張本票,到底有沒有用處阿?我要怎麼做才能把我的錢拿回來呢?
先來說說什麼叫有效的本票:
按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看到法條就覺得煩吼,白話文就是:👉👉👉
1. 一定要有『本票』 ,這兩個字
2. 一定要有 『金額 』,一定要填寫清楚
3. 一定要有 『發票人的姓名或商號』
4. 一定要有『無條件擔任兌付』這幾個字(放心文具店的本票就會印好了~)
5. 發票人的地址(非常重要)
6. 發票人的身分證字號(之後查戶籍謄本會用到)
7. 一定要有「發票日期」!!!!
當對方沒如期還款,就可以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白話文就是:👉👉👉
可以拿這張本票向法院聲請 #本票裁定 ,法院准許後會發一張民事裁定認為是有效的本票,若對方沒有 #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 的訴訟,那麼沒有疑問的,法院就會發一張 #確定證明書 ,然後我們就可以去國稅局查查看對方有多少財產,如果有財產的話,我們就可以去 #強制執行 對方的財產,如果很遺憾的,暫時執行不到財產,那麼法院也會發壹張 #債權憑證,這樣就可以一直保存你的權益,想要查財產就去查吧!!!
感覺很難很複雜吧!其實就委任我們處理就解決你的煩惱了(又一次的置入性行銷)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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